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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

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


席小华;杨新娥


【摘要】2010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我国全面推进。独立、有效的司法社会调查报告是量刑程序能够真正独立起来的必要条件。在前期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各地法院使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不尽相同,同时也呈现出各类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优势与不足。本文中,在梳理各地法院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内在属性出发,分析了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司法社会调查的专业优势。
【关键词】司法社会调查;司法社会工作
【全文】
  

  一、司法社会调查的概念及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对司法社会调查员内在素质的基本要求


  

  (一)司法社会调查的概念


  

  所谓司法社会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


  

  司法社会调查的目的有二:一是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涉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做出专业评估,以服务于法官的量刑过程;二是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找出帮教涉嫌犯罪人的内容和线索,以指导审判后矫正工作者的矫正工作,帮助涉嫌犯罪人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


  

  (二)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对司法社会调查员内在素质的基本要求


  

  首先,司法社会调查员必须经过一系列科学知识的训练。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基础是收集资料,然后在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导致其犯罪的风险因素及其控制状态,并评估其再犯可能性,从而给涉嫌犯罪人一个合适的判决。评估的过程是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即:司法社会调查员认识涉嫌犯罪人及其社会环境的过程。众所周知,人及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时刻处于运动变化之中,同时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本身又存在着难以逾越的时空差距,因此这项工作异常艰难。要想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就必须要尊重目前已有的关于人及人类社会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成果。比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只有对已有学术成果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运用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评估过程,才能使评估的结论更趋于客观,也才能够使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教育矫正建议更具针对性。因此科学知识的训练是司法社会调查员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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