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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防突发气象灾害风险的法制建设

  

  四、我国预防气象灾害风险的具体策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几率进一步增大,降水分布不均衡、气温异常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洪涝、干旱、高温热浪、低温雨雪冰冻、森林草原火灾、农林病虫害等灾害可能增多,出现超强台风、强台风以及风暴潮等灾害的可能性加大,局部强降雨引发的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范任务更加繁重。随着地壳运动的变化,地震灾害的风险有所增加。而中国受季风气候影响十分强烈,气象灾害频繁,局地性或区域性干旱灾害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东部沿海地区平均每年约有7个热带气旋登陆。特别是1998年发生在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的特大洪涝,2006年发生在四川、重庆的特大干旱,2007年发生在淮河流域的特大洪涝,2008年发生在中国南方地区的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以及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四川、甘肃、陕西等地的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等,均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努力探寻防御措施,积极应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给我们带来的灾难已经迫在眉睫。


  

  通过对我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现状的分析,参照美国、日本、巴西等国家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方面的做法,我国作为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70%以上的国家,要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更应该建立完一套完善的法制体系、高效的管理体制、信息化的预防机制,这样才能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快速应急、有效防御,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一)构建完备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法律框架体系


  

  法律手段是政府在进行危机管理时的有力武器。近年来,我国虽然已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对灾害危机的法律和法规,但从总体上看尚不完整。为了使政府灾害管理法治化,应加快灾害管理的立法,把灾害管理纳入到国家一般管理体制之中,把“非常态”的灾害事件纳入到“常态”的管理之中。日本、美国等国家均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气象灾害防御法规体系框架。我国应当建立比较完善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法律体系。首先,国家应当制定综合的自然灾害应急方面的法律;国务院根据不同气象灾害应急的特点,制定修订防台风、暴雨等方面的防暴雨台风条例、防雷电方面的雷电防护条例以及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方面条例,气象灾害救助条例等法规;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部门也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从而形成以法律为主体,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层次分明、结构合理、配套完备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只有这样,才能贯彻法制原则,使危机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实施应急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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