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A既是一个直接向总统报告的专门负责灾害的应急管理机构,同时又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协调决策机构。一方面,负责联邦政府对重大灾难的预防、监控、响应、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减少各种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根据灾情制定具体的战略规划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作为应对紧急事态的指导性文件,以便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决策指令协同行动。其鲜明的特点是联邦应急管理署直接对总统负责,具有极强的协调能力,可以调动美国所有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援。美国政府在紧急救援中普遍运用了先进的技术设备,美国的地球气象卫星、资源卫星的遥感技术早已用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跟踪。
(二)日本
日本是一个充满危机意识的国家,为了应对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各种危机,日本针对气象灾害以及其它各种自然灾害,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防灾、减灾法律体系。尤其是在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气候变暖对策法》。为了预防、减轻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日本政府还制定了《防洪法》、《森林法》、《气象业务法》、《灾害资助法》、《海岸法》、《灾害对策基本法》等与预防、减轻气象灾害有关的法律。在《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对风水灾害、台风灾害、雪灾等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防灾计划、救灾援助、灾后重建等都有明文规定。完善的立法确保了日本防灾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使气象灾害防灾工作有法可依。
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危机管理体制、防灾体系;成立了以首相为主任的防灾委员会,指导和部署日本全国的应急防灾工作。日本政府用于防灾、减灾的预算约占国民收入的5%。政府各部门都设有专门的防灾机构,发生灾害时既可以各自为战又可以统一行动。危机意识使日本人在气象灾害来临之前便预先采取措施,有备无患。为了加速灾后重建,日本政府还对受灾的公共设施及农田、农业设施等给予灾害补贴。
(三)巴西
巴西政府颁布了《环境法》、《森林法》、《亚马孙地区生态保护法》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防御气象灾害。因受气候变暖的影响,巴西东北部半干旱地区多发旱涝灾害。巴西政府根据联合国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灾害应急系统。国家建立专门机构、制定灾害应急计划和对策、完善灾害管理体制、加强减灾、防灾的基础建设、建立灾害管理网络和以民众为基础的灾害防御网,综合进行灾害治理。如巴西政府利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有效进行防灾、减灾;巴西政府对农业防治气象灾害提供补贴,受灾农民可以获得政府100%的投资成本和65%生产净收入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