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小差距:一是还没有统一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紧急状态立法,缺乏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紧急状态的法律规范。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属于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二是现行的灾害应急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急需建立的应急制度尚未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起来。在已经建立的灾害应急法律制度中,有的是由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其规范性不够强,效力层次不够高。在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对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得不够具体;三是突发事件应急体制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建立起反映灵敏、指挥统一、责任明确的具体应对管理机制。
(二)政府在应对突发性气象灾害时缺乏高效的管理体制
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鸿潮对记者指出:“突发事件的应对主要还是一个技术上的、管理上的问题,也就是说,主要是机制的问题。一是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长期积累下来、行之有效的应急管理方法用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有效、有序、有力,避免打乱仗。二是赋予和控制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权力,首先是保证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具有足够的特别权力来解决非常状态,同时又控制政府不要借机滥用权力,以免损害私人的合法权益。我个人认为,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法律在应急管理中的第一个作用是主要的。”
从近年来的大规模救援看,例如汶川地震、南方洪水、舟曲泥石流等,救援人员的组成基本包括三类:当地政府组织的人员、军队以及志愿者。其中,军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体制可以说初步实现了政府内部的能力整合,但在非常规突发事件情境下,仍然无法对各种公共权力所掌握的应急资源加以统一调度。[3]现在的气象应急体制,还是一种“事后动员”体制,不是制度化的,在突发事件面前容易失去秩序。另外,还没有一个处理紧急事故的综合减灾管理协调机构。多龙治水、管理混乱,在信息、资源、人力调动上不能共享,减灾救灾的资源没有整合,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一方面各种设备和人力资源重复投入并且大量闲置;另方面遇到紧急状况,由于职能交叉,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甚至互相推诿,可能由此失去最佳的抢险救灾时机,一旦失责,“问责制”也很难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