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EPCRA为进入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的企业范围设定了三个条件。第一,企业规模必须达到十个以上全职雇员。[14] 第二,企业经营范围在标准工业分类码20-39的范围之内。[15]为了对经营范围进行必要的变更,美国环保局有权增加或者删除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的企业范围代码,但是这种变更必须符合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的立法目的。[16]第三,规定了企业报告排放有毒污染物质的阈值,即“企业生产、加工或者其他方式使用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列表上的化学物质超过一定的限度”就要履行报告义务[17]。三个条件的具备是企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前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美国环保局基于有毒化学物质的毒性、与其他企业或者人口聚集地的临近等因素,可以自主决定某一特定企业履行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义务。[18]在实践中,美国环保局经常运用该条款无须通过任何规定,只要发一封信函或者请求书就可以要求企业报告环境信息。在BARRICK 采矿公司诉美国环保局一案中,原告的主要理由就是美国环保局通过信件的方式将其纳入到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违反行政程序原则。[19]尽管哥伦比亚特区法庭否决了原告的诉求,但是案件反映出了企业对美国环保局该职权的担忧。[20]
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制度企业范围的扩展主要从三个条件中的后两个条件进行的,即扩展标准企业分类代码与降低排放阈值。1995年的总统令12969规定:“成为与联邦政府签订10吨订单以上的企业,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是条件。”[21]这是联邦层面对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企业范围的扩展,而在美国环保局层面,1997年进行的第二阶段扩展运动,所针对的就是标准企业分类代码的扩大。根据美国环保局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7个产业部门进入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范围。[22]至于报告阈值的降低,则主要体现于PBT化学物质报告阈值的降低,由原来的25000磅与10000磅降低到100磅与10磅,其中二恶英及其化合物的阈值为0.1千克。[23]
3.企业报告的内容。EPCRA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名称、位置以及主要经营活动;(2)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必须由企业高管签署;(3)企业所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的名称[24]、进入产品、废弃物的数量以及从企业中排放、转移的数量;[25](4)对每一废物源的处理和弃置方法及处理的效率,源削减与回收的措施及效率;(6)进入环境媒介(水、大气、土壤、地下水)的各种有毒化学物质的年度总量。
4.报告阶段及形式。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向美国环保局报告阶段。企业先填报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表格,并在每年7月1日之前向美国环保局提交报告表[26]。虑及中小企业负担,美国环保局在1994年颁布规章,规定单个化学物质排放量低于500磅的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性报告表格(Form A),在替代性报告表格中,只需要提供一个证明书对符合适用替代性报告表格的条件予以说明,当然这些条件的说明必须有充实的估算记录予以证实。[27] 第二个阶段是美国环保局向公众报告的阶段。根据EPCRA的规定,美国环保局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全国性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信息数据库(TRI Explorer),并使得数据库能够通过网络为所有的人无偿获取。TRI Explorer 提供快速简易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处置等数据,并且能够回复公众关于化学物、企业、地理位置、企业部门等疑问。TRI Explorer是联邦层面上的数据库,在州一级层面,各州都建立了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电子数据库,即TRI Fact Sheet,并且这种州数据库可以从联邦数据上找到链接。但是,最有效的形式莫过于美国环保局在分析升级数据后出具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年度报告,这个报告能够清晰看到各类数据总量与明细,更重要的是数据的历史发展趋势。该报告是最有力的促使企业自动削减自身排放,同时环保团体能够明确的区分出各企业遵守联邦、州的排放许可情况,这些情况往往能够影响国会成员加强或者执行国家或者州的污染削减立法。[28]
5.报告的执行与责任。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制度的执行与责任机制除了罚款(包括法院的民事罚款、美国环保局的行政罚款)外,还包括公民诉讼。根据EPCRA的规定,公众可以对违反下列义务的企业或单位提起公民诉讼:(1)未及时完成或者提交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的;(2)美国环保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公众提出的增加或者减少化学物质做出答复的;(3)美国环保局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数据库的;(4)美国环保局未颁布商业秘密保护规章的;(5)美国环保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商业秘密保护请求做出回应的。[29] 公民诉讼的机制十分有效的。仅1998年至1992年就有202个公民诉讼的案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