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目前的具体国家来看,由于电力体制市场化程度较低,关于绿色电力的认证制度尚未建立,电力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以证书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平台及其规则没有形成,因而中国在短时期内无法建立发达国家所进行以绿色证书认证和交易为配套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这也是我国在2005年出台《可再生能源法》时选择固定电价制度的主要原因。《可再生能源法》出台6年多来,我国电力市场并未在市场化的轨道上向前推进,因而可以说,实行配额制的障碍依然存在。在此情况下建立配额制,只有几种选择:要么因实行配额制的条件不具备而放弃;要么同时建立实行配额制的相应条件;或者对配额制进行改造,实行以简单的指令性计划式的配额制。但是笔者以为,如果我国未来着眼于放弃以补贴为基础的固定电价制度,而代之以配额制的话,那么我国应当着力于培育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及其规则,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和成本,相对比较复杂,而且这个过程不取决于可再生能源行业自身,取决于国家整个市场化进程;如果以不放弃固定电价制度为前提而实行配额制的话,那么相对比较容易操作,首先不需要有大的市场环境的跟进,其次不需要绿色证书制度予以配套,只需要对电网企业施加以指令性计划为内容的配额指标管理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它的负面影响是不计成本的、较少考虑配额义务企业的利益,也可能会受到企业的抵制。不过,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电网企业均是国有企业,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似乎也不为过。
【作者简介】
李艳芳,单位为中国人民法学院。张牧君,单位为中国人民法学院。
【注释】关于这两种制度的优劣品质,笔者曾经撰文进行过详细论述。参见李艳芳:《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构建与选择》,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解振华:在《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实施座谈会上的发言,2010.3.16。
李艳芳:《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构建与选择》,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时璟丽、李俊峰:“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介绍及实施效果分析”,载《中国能源》第26卷第11期,2004年11月。
日本核电危机后,德国宣布弃核,德国总理默克尔提出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需占到总电量的35%以上,到2050年占到80%。
欧盟委员会2008年1月23日通过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指令》。
《可再生能源利用中长期规划》。
中国实行固定电价制度基本上是成功的,2009年修改的《
可再生能源法》也没有触动固定电价制度。
王白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在中国应用探讨》,载《中国能源》第26卷第4期,2004年4月。
李艳芳、岳小花:《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及其启示》,载《清华法治论衡》第13辑。
李家才、陈工:《国际经验与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设计》,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