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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立

  

  那么在中国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配额义务?实务界与理论界看法并不一致。有的人认为应当由电网企业承担配额义务,以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有的人认为应当由发电商承担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因为可再生电力的供应以发电为基础。也有的人认为应当由消费者承担配额义务。还有的人认为发电商、电网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府均应当成为配额义务主体。


  

  我们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政策框架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来看,主要应由电网企业承担配额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发电商也可以承担配额义务。


  

  (一)发电商


  

  在实行配额制的国家通常很少规定由发电商承担配额义务。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通常来说,实行配额制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电力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这就是说发电商是否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取决于市场的需求。由于可再生能源通常存在成本高、价格高的问题,市场接受度较低,因而政府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纠正即对供电商施加义务,从而增强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需求,激发发电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二,实行配额制的国家比较注重能源的供应侧管理。就电力的生产过程或者环节来说,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售电)四个方面。虽然发电是基础,没有发电就谈不上其他的环节。但是发电商所发电力不一定能够全部入网并进入供应侧,因而各国能源产业区分电力的生产量与实际消费量。就可再生能源电力而言,强调实际消费量可能更有意义。


  

  我国的电力体制市场化程度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实行配额制的国家有较大差别。第一,就电力体制与市场化程度来看,我国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只是进行厂网分开,输配供环节仍然三位一体,电网企业既是输电商又是供电商,特别是电网企业拥有明显的优势与自然垄断地位。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难的问题既有技术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恐怕是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优势地位造成的。第二,我国虽然提出实行可再生电力的配额制,但是并没有同时终止或者淘汰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虽然不只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但是由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固定价格政策,发电商对利润与投资回报有稳定的预期,因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而言是最具有激励作用的。实践也证明,在固定电价政策引导下,2010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占全球新增可再生能源投资数量的1/3还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更远远超过了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数量。可见,对于发电侧来说,在固定电价制度并行的情况下,无需对发电商施加配额义务。当然如果配额制实行的同时固定电价制度退出,那么对发电商施加配额义务就顺理成章。因而,发电商是否承担配额义务还取决于如何处理配额制与固定电价制度的关系[9]。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正在进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在此情景下,发电企业成为直接的供电商。如果发电企业避开电网成为直供发电商,那么发电企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配额义务。另外,也有人认为,目前中国电力生产商主要是大型火力发电企业,应当通过强行让一定规模上的火力发电企业承担配额义务以促使其承担相应环境社会责任,以促进能源结构的转型。不过笔者认为这是另一个问题。只有确定了是否让发电商承担配额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让哪些发电商承担配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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