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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立

  

  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性质与特征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供给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强制性规定,电价由市场决定,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3]RPS是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美国各州立法的称谓,在美国联邦层面上称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标准(Renewable Electricity Standard,RES),英国称之为可再生能源义务(Renewable Obligations,简称RO)。在我国也有人称之为可再生能源强制性份额(Mandatory Market Share,MMS)。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性质上是“配额”手段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的具体体现。“配额”顾名思义,即分配的额度或者数量。就其本质来说,它是国家或者政府运用有形之手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手段,换句话说,它是国家或者政府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通过强制性的数量或者指标控制来平衡不同的利益与资源分配,达到禁止、限制、鼓励某个产业和行业发展的目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较多地运用配额或者实际上是指令性计划指标来实现经济目标,排斥或者忽视市场机制和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或者政府较少运用配额这种命令性、指标性手段来管理经济,较多地运用市场手段来配置资源。但是在公共领域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领域如进出口贸易领域,国家仍然使用配额来对产品、资源的进出口实行控制。例如我国基于稀土资源的稀缺性和开采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负外部性,对稀土资源的出口进行配额管理。可再生能源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低碳、环保的能源资源,无论对于我国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还是解决电网无法到达的边远地区的居民用能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但是因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不成熟、成本较高等多种原因,私人部门缺乏投资或者进入的意愿,因而国家通过强制性的配额手段来进一步推动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也被认为是政府的产业保护或者发展政策。


  

  尽管各国对配额制的称谓不同,但是从英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瑞典、澳大利亚、日本以及美国30多个州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可再生能源配额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配额指标的明确性。配额制的明确性体现在:首先,配额必须明确具体。配额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如澳大利亚、意大利、美国的爱荷华州、得克萨斯州等),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实行配额制的绝大多数国家和美国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多数州),但不论是绝对量还是增长比例,通常都是一个明确的数字。例如英国2002年《可再生能源义务条例》规定,[1] 2003年财政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是3%,以后逐年增加,2004财政年度的比例是4.3%,到2010-2011财政年度,这一比例达到10.4%。[1]英国2005年《可再生能源义务条例》规定,2015-2016财政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是15.4%。[1]“在向管理机构提交电力证书的义务期间内,指定的电力供应商应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25%的可再生能源义务。”[4]其次,配额指标的明确性还体现在配额指标的法定性,即配额是由国家立法或者立法授权政府通过政策加以明确规定的。英国和美国实行配额制的各州直接对配额指标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配额指标的明确性可以明示每个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承担者自己责任和义务的大小,以便每一个配额义务承担者准确地作出有利于完成义务或者配额最佳选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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