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立
李艳芳;张牧君
【摘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作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制度选择,在英美等国家获得普通认同和法律确认。我国2005年颁布的《
可再生能源法》采用德国式强制上网与固定电价制度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无论在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取得极大进展。但不可否认,可再生能源仍然面临许多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建立并利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制度建构,应当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电力体制改革的现状、国家对电力市场的监管水平、与现有制度的御接并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配额制经验等进行。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固定电价;绿色电力证书
【全文】
早在2003-2004年起草《可再生能源法》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选择问题进行过争论,即我们到底是应该借鉴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实行可再生能源的配额制还是借鉴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经验实行固定电价制度?哪一种制度更有利于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哪一种制度更适合中国国情?[1]立法者最终放弃了配额制,选择了固定电价制度。从《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颁布以来,固定电价制度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到2008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2.5亿吨标煤(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的生物质能),在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9%左右,比2005年上升了1.5个百分点。[2]经过短短的几年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产能过剩”现象。然而,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难,造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浪费,严重损害发电商的积极性,从而在根本上不利于我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此,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党委会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第十四条第二款)“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第十四条第三款)这条规定被普遍解读为国家正式通过立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除《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外,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目前,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和电网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可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再一次进入浮出水面,并得到立法的确认。但是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部门都缺乏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构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需要弄清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如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性质、配额义务主体、配额分配、配额制涉及的技术种类范围、配额的完成、配额制与固定电价制度的御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