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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徽州讼费账单看清代基层司法的陋规与潜规则

  

  2.请托费与当事人请托打点衙门规则


  

  请托费即通过讼师、歇家人等上下打点衙门的费用。从账单1来看,请托多记录为“佛托米”、“佛托茶”、“佛托呈”、“佛托钱粮”、“佛托钱”等。这里的“佛”,应当是被告汪佛金的自称,即这项工作完全是由他一手操作的。具体送的东西,从用的到花的,一应俱全。说明朱、汪二人在请托上是用了一番心思的,而衙门中的吏役则来者不拒,无所不收。账单2也记录了该宗族时常派一些族人进城走动,这些人的名字比较固定,说明该宗族可能指派了专人来负责此事。


  

  请托就是通过打点以求吏役能够多加关照,也就是拉关系、走后门。一旦起讼,上下请托就必不可免。这种潜规则,无疑与一些官员的徇私枉法、滥授词讼有关。在清代,如考虑到属下“廉奉之有限,不无兾锱铢以资薪水”等,[46]一些地方正堂官就会常常私授词讼给属下进行审理,而这些人“一词到手,原被勒其馈献,胥吏嗾使调停,止较金钱之多寡,即为听断之输赢”。[47]请托现象在徽州比较典型。早在明万历年间,徽州知府古之贤就对请托带来的症结深感忧虑,指出:徽人“尚气求胜,先浼求人情,以累官司”,[48]于是上任伊始,就在六县范围内对请托严加禁止。[49]到了清代,此类现象更加猖獗。休宁知县廖腾煃指出:“前此之莅斯土者,利为金穴,任意干没。两造之下,只视钱之少多,不分理之长短,锻炼深文,高下其手。”[50]为了向民众公开自己的品性和德行,廖腾煃也下令严禁请托行为:“嗣后敢有地棍、讼师招揽撞岁,经访闻,重者详究,轻者立处,决不姑宽以贻民害,”[51]打击讼师与吏役人等假公济私、玩权弄法的行为。尽管如此,请托现象依旧屡禁不止,到了清代中后期则更加盛行。账单1记录了支付给讼师“老愪”的费用一次性达洋10元,账单2记录了支付给讼师“杨正”的费用一次性达洋11元,数额在所有个人费用支出中是最高的,由此可见当事人对讼师请托的高度重视。显然,请托费成为诉讼双方沉重的经济负担。


  

  3.办公费与当事人承担吏役办公所需规则


  

  办公费主要是用来招待吏役办案的伙食费以及支付与审讯相关的纸笔文具、“蜡烛”之类的用费。[52]从两份账单来看,办公费是记录次数最为繁杂的支出,账单1具体记录有“点心”、“茶”、“面”、“烟”、“蜡烛”、“夜饭”、“房伙食”和“加平伙”等,总计花去洋1元、钱11 037文。这项花费比较零碎,少则有钱57文,多则如清光绪七年(1881)十月十六日,除了当天点心花去钱236文不算,一次“夜饭”就达到了钱1 000文。账单2则具体记录为“伙食”、“房伙饭食”、“吃茶”、“菜资”、“柴”、“油”、“米”、“笔资”、“雨伞”、“雨盖”等,其中“笔资”支出非常大。


  

  清康熙初年,书吏的薪金被取消,此后他们必须要自备各类办公用品,而衙役的年薪虽有但极少。为了维持日常办公,通过索取陋规从而把办公费用转嫁给当事人成为清代基层司法中的一大潜规则,而这恰恰是导致清代基层司法中陋规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


  

  涉及收取钱物多项陋规的各项基层司法制度和潜规则,真实地再现了清代基层司法的运作实态。根据前文介绍,可将清代基层司法运作的大致过程进行如下描述:当事人打官司,首先要购得格眼状纸,由各自委托的官代书依照固定状式书写或誊抄状词,然后交上戳记费用,再由官代书在写好的状纸首栏上盖上官给戳记;这时的状词,方可于放告日向所在官府衙门正式投递;准过的状词,需要在衙门挂号登记,等待审讯;在等待审讯过程中,官府要出票遣差传唤原被告和证人等,必要时还要遣差实地勘验;条件具备和人犯带齐后,正式开庭审讯;一次审讯即可结案者不多,因此以上遣差勾摄和验勘的过程可能会反复多次;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还要通过讼师、歇家人等在衙门中上下打点,购买对方的状词以及审官的批语,支付书吏和衙役们的伙食办公用费,一直持续到结案为止。各个索取环节中的陋规渗透到清代基层司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和潜规则中,达到了泛滥的程度,严重败坏了清代的吏治和基层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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