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万维翰的描述来看,此项支出包括多项内容,其中两项为多,即招待差役的酒食与人马的花费。[37]这在账单中也得到了证实。账单1记载了1 140文的具体支付情况,“米酒”和“豆腐”为410文,“人马”为600文,“铃用”(零用,有时也被记作“令用”)为130文。其中的人马钱,显然是落进了那些办案差役的私囊。
5.铺班费与庭审制度
铺班费即坐堂审讯时吏役们的出庭费,也叫铺堂费。[38]账单1对此项支出只记录了一次,即清光绪八年(1882)三月十九日“讯案”时,被“索洋一元”。
铺班费是为开庭审讯而缴纳的,与清代基层司法中的庭审制度直接相关。状词写好并盖上代书戳记之后,可于放告日向官府投递,一旦受理,即标志着庭审程序正式启动。庭审程序是基层司法的核心,是官司最后结案的主要途径之一。正因为如此,庭审过程也就成为吏役收取钱财的陋规和受贿的重要环节。案子审讯时,除了审官坐堂之外,一般还有捧印箱的承印书办一名,掌管仪门、执签唱名的门子二名,[39]记录口供、堂谕的招书[40]一名,吆喝持棍行刑的把堂皂隶二名。此外各房书吏依科伺候,轮班皂隶于东西皂隶房伺候,轮班快手各于仪门外伺候。[41]一起讼案,一般来说审讯的次数不止一次,加上如上所列之诸多人员,因而该项费用自然也是一项相当大的支出。账单1记录的铺班费用,一次就被“索洋一元”,可见其支出数目相当大,这也只是本案庭审中的一次记录而已。在清末徽州府黟县,审讯时常常“到案者十无一二”,“图批而不图审”的现象反倒比较常见。[42]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是与尽可能地避免被过度勒索铺班费有关。
三、陋规与清代基层司法中的潜规则
以上五类陋规支出,都是围绕着相应的基层司法制度而设,再现了清代基层司法诸多环节的实际运作状况。除此之外,账单中还有几项支出则暴露出了实际办案过程中诸多的潜规则,同样是清代基层司法运作实态的真实反映。
1.抄呈费与当事人抄状、抄批规则
抄呈费是指原被告通过贿赂“书差棍蠹”抄写状词和批语的费用,[43]主要包括抄状和抄批两项支出。对此,账单1统一用“抄呈”的名称来记录,共计洋12元、钱1 900文。支出时一般每次都在洋1元左右,比较规律。其中,有三次在一天中同样花去洋2元、钱600文,这可能是抄出多份的缘故。账单2直接用“抄状”、“抄批”来分别计费,“抄状”记录了两次皆为洋1元,“抄批”记录了一次为钱24文。
抄呈费反映了清代基层司法中存在着原被告贿赂吏役抄状、抄批的潜规则。在清代,官府接到任何一方的状词,没有制作副本发给对方让之提供答辩状的法定义务。此外官府所作的批语,尽管有的主张贴在衙门口,以便当事人抄录,但这也不是法定程序。因此,原被告往往只能通过贿买方可得到官府批语。[44]抄呈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对方或控或辩的内容与动向,以及官府对本案的态度,这对下一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关系诉讼的最终结果;反之,则会非常被动,甚至无所适从。因此,这给衙门中掌管呈词的发房书吏们带来了生财机会。
从两份账单来看,这项支出是所有单项支出中最多的一项,无疑给诉讼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为此,一些体恤民情的官员采取了相应的革弊措施。例如,黄六鸿就制定了“立状式”,规定在正状之外必须夹一副状。在解释如此做法时,他指出:“用副状者何?凡原告状准发房,被告必由房抄状,该房居为奇货,故意刁难,视事之大小为需索之多寡。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又照原词多方破调,聘应敌之虚情,压先攻之劲势,两牍当前,殊难黑白。今设副状,幅方一尺,并刊印板,止填注语及被证姓名住址,而其词不载焉。准状之后,止发副状落房,出票拘审,房无所庸其勒索,被告无所据为剖制,则彼此所云,机锋各别,其真情自不觉跃然于纸上矣”。[45]像黄六鸿这样彻底的做法,实际上在清代并不多见。这两份账单足以说明,在清代徽州抄呈现象已成为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危害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