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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徽州讼费账单看清代基层司法的陋规与潜规则

  

  由上可见,衙门中的吏役实际上控制着百姓的整个呈状过程,从诉讼一开始就凭借呈状过程中的相关制度设置了多项陋规。从账单1来看,这些费用将近占了总讼费支出的五分之一,其中大部分属于贿赂,成为百姓打官司的沉重负担。为此,一些有魄力的地方官在到任之初,首先考虑的就是对相关吏役进行禁革。例如,刘衡就多次告诫属下要对衙蠹进行严禁,并告诫要慎用门丁;[23]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到任伊始就下令对门丁进行裁革,[24]并且饬令承发房必须将挂号等收费名目逐一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饰。[25]由此可见,他们对吏役在呈状环节中造成的弊端也是深恶痛绝。然而,要想使得衙门弊绝风清,仅仅依靠裁革几个书吏衙役是根本做不到的。


  

  3.差票费、鞋韈费与牌票制度


  

  差票费是指书吏开传票的费用,也叫“出票费”。对此,账单1记录为“出差票”、“差票”。此项用费,总共花去洋3元、钱7 434文。具体支付有一次付钱134文的,也有一次付洋2元、钱720文的,差别比较大,这可能与贿赂有关。鞋韈费是指对衙役承票之后下乡勾摄办案的支出。[26]账单1对此直接以差役的名字进行记录,其中“叶成”得洋1.5元,“汪梁”得洋2.5元、钱1 600文。而具体到每次的支付,悬殊比较大。账单2记录为“付差”,每次为钱几百文到洋1元之间。


  

  以上两种规费支出关涉清代基层司法中的牌票制度。牌票制度是指官府出票遣发差役执行公务的制度。在清代,词状一旦被受理之后,免不了要出票对原被告或证人等进行传唤和取证,这些任务的执行离不开那些吏役,甚至像勘验现场和在官方参与下的调处,也得由他们来具体操作。[27]正因为如此,出票和执票的吏役自然就成为原被告竭力贿赂的对象。就下乡勾摄的差役来说,由于有利可图,他们常常为了得到一票,千方百计地贿求房科师爷和书吏。道光年间,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衙门里的头役“转向散役卖票,自数十两至二三百两不等”、散役“串通数人伙买—票,名曰朋票”的现象。[28]差票一旦到手,这些差役就会对当事人大肆敲诈。汪辉祖曾对差役持票下乡的情景描述道:“余族居乡僻,每见地总领差勾摄应审犯、证,势如狼虎,虽在衿士,不敢与抗,遇懦弱农民,需索尤甚。拂其意则厉声诃诟,或自毁官票以拒捕禀究,人皆见而畏之。”[29]廖腾煃也指出:“从来两造告状,必差皂快拘提。事无大小,而皂快视为奇货,需索酒食路费,不厌不止。”[30]


  

  其实民间纠纷,大都为里邻口角,多因“一时竞气,冒昧启讼”,为此“应审者什无三四”。[31]因而,汪辉祖在充当幕僚时,只有必讯之案,方才签差传唤原被告,其余多批示族亲调处,[32]借以减少差役对百姓的烦扰。清康熙年间休宁知县廖腾煃与徽州幕友吴宏,为了革除“差扰之费”,饬令实行原告自拘办法。[33]而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则专门示谕,禁止差役人等与“本属家人私相往来及附耳密语等事”,[34]以期杜绝内外勾结,互相通气。但是,在现实中要想做得较为彻底几乎不可能。从账单对此项支出的数额和频率来看,此时的徽州同全国大部分地区一样,牌票横飞,差役肆行,百姓罹难。


  

  4.夫马费与验勘制度


  

  夫马费即官差的实地勘验费用。[35]账单1对此项费用只记录了一次,即捕衙于清光绪七年(1881)三月初八日“勘地”,花了钱1 140文。


  

  夫马费是在验勘过程中产生的,因而与清代基层司法中的验勘制度有关。地方发生命案或其他重大刑案,接到报告后,官府都会及时实地查勘。而这些官差一旦下乡,就要肆意敲诈,花去当事人大量的费用,直至倾家荡产。清光绪年间万维翰就曾描述道:“向来命案报到,随即出票,差役有票到手,即押令乡地,在凶犯家勒索钱文,搭棚挂彩,供应差役人等酒食。打点仵作、招房,使用乡地,又于中取利。是印官未及相验,而穷民早已破家。”[36]涉及民间“细事”,正堂官一般并不下乡,大都授予了差役人等。对于民间“细事”最为突出的土地和坟地纠纷来说,实地验勘则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而那些差役勘查之后做出的勘结,无疑将对最后的审判结果产生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在验勘之时原被告不得不忍受差役的百般刁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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