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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徽州讼费账单看清代基层司法的陋规与潜规则

  

  支钱七百卅文,饭食


  

  又四月初二,族长、房长、发贵、先来、廉生、四庆六人(去),初四回


  

  支钱六百文,笔资


  

  支钱一百文,图记


  

  支钱四十八文,挂号


  

  支钱卅四文,格眼纸


  

  在明清时期的徽州,所谓“健讼”之风盛行,只要是涉及利益的问题,常常就会引发争端和诉讼,为此徽州人逐渐在实践中树立了很强的契约观念。尤其像打官司这类事情,每个人都知道是要花钱的,并且很难知道最终会花多少钱,这样在诉讼开始前制订一份讼费分担合约是非常必要的,因而这种做法在徽州非常流行。由此推断,账单1如此详细地记录讼费支出项目,应当是与朱、汪二人曾立有类似的讼费分担合约有关,完全是出于事后算账的考虑。根据账单2记录的一些诉讼参与人来看,这是一起某宗族直接参与诉讼案件。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直接参与的诉讼案件的费用一般采用族众共同分担的方式,因此同样要事先订立一份讼费分担合约,[1]并推选专门管理讼费账务之“注账”[2]人或议“总管钱”[3]人若干名。由此可以推断,账单2详细注明各项讼费支出的目的,同样是出于事后算账的考虑。


  

  两份账单记录样式区别不大,皆为手抄记录,账单1较为详细,但保存都不完整。两份账单记录的支出名目繁杂,其中,有关陋规的记载最为详实。这些名目繁多的陋规,实际上隐含着一系列制约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和潜规则,而这些制度和潜规则较为真实地再现了清代基层司法的运作实态。


  

  二、陋规与清代基层司法制度


  

  在清代,各地逐渐形成了百姓打官司要向官府承行吏役人等交纳大量钱物的陋规。方大湜曾对陋规名目进行过罗列:“代书盖戳则有戳记费,告期挂号则有挂号费,不俟告期而传呈者有传呈费,准理而交保者有取保费,房书送稿有纸笔费,差役承票有鞋韈费,投到有到单费,踏勘有夫马费,坐堂有铺堂费,结案有出结费,请息有和息费,事事索费,人人索费,费之名色,更仆难数。”[4]那么,这样的记载有多大的可信度?名目繁多的陋规又反映了怎样的基层司法运作实态?对此,虽然很难通过有关文献找到满意答案,但这两份徽州账单却有着真实的反映。下文将在具体统计各项陋规名目及其支出特点的基础上,对其所反映的清代基层司法制度及其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解析。


  

  1.做状费、戳记费与代书制度


  

  做状费属于支付官代书书写状词的费用。账单1记录有“图书”、“依口代笔”等名目,大约支出洋1元、钱6 693文以上。“图书”和“依口代笔”是对官代书誊写状词方式的不同用法。“图书”记录的费用,每次记录在钱400文上下。“依口代笔”只有一次记录,支出钱1 200文。


  

  戳记费是官代书在写好的状词上加盖官方戳记的费用,也叫戳记钱。[5]账单1主要记录为“官戳”,又叫“打戳”。“官戳”的费用与“上号”、“呈纸”大多记录在一起,不好统计。账单2将戳记费记为“图记”,二者所指相同,[6]每次为钱200文。


  

  做状费、戳记费两项规费都是由官代书来收取的,因而与清代基层司法中的代书制度有关。代书制度是指官府指定专门人员代为原告书写状词禀帖的一种重要司法制度。明清时期,状词都有一定的书写格式,尤其到了清代,各地普遍实行格眼状,状式要求更加严格。向官府递交的状词,必须要由官代书来书写,或自写、自备状词草稿之后再由官代书誊写。写好的状词,还必须再由官代书盖上官给戳记。非由官代书誊写以及无官代书戳记的状纸,官府一概不予受理。这在徽州等地格眼状附录的状式条例[7]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此外,格眼状纸亦由官代书按一定款式印制出售,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账单2将这项费用记录为“格眼纸”、“状纸”,每份价格为钱17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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