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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徽州讼费账单看清代基层司法的陋规与潜规则

从徽州讼费账单看清代基层司法的陋规与潜规则


郑小春


【摘要】徽州讼费账单所见之陋规,主要是围绕着清代相关基层司法制度而设,暴露了基层司法运作过程中诸多的潜规则,也再现了基层司法运作的实态。陋规存在的主要原因有清朝文官制度中存在诸多弊端、满足书吏衙役办公和生计所需、司法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欠缺、统治者意图以提高诉讼成本来促使民众主动息讼等。
【关键词】清代;徽州;讼费账单;陋规;基层司法
【全文】
  

  有关清代基层司法中滥设陋规即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索取各种费用的记载多散见于一些地方官员和幕友的文集中,这也引起了学术界一定的关注,然而迄今对此进行专论者却不多见。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徽学中心)收藏了两起清代诉讼案件的讼费账单,此类账单属于非常罕见的民间文书,记录的具体讼费支出项目较为详实具体,透露出官府档案和律典文献未能提供的一些重要信息,是清代基层司法领域陋规以及基层司法运作实态研究的珍贵原始资料。笔者拟以新发现的讼费账单为中心,结合文献记载,对各项讼费支出所反映的清代陋规与基层司法运作情况进行考察,进而探讨清代陋规存在的原因。


  

  一、徽州讼费账单及其记录样式


  

  徽学中心收藏的诉讼案卷《清光绪六年至九年(1880-1883)黟县一都余棠控四都朱庆春、汪佛金抬棺盗占案》,总收录文书29件,其中最为珍贵的是7件讼费账单(以下简称账单1)。该账单在记录费用的分担支付时,有的称“春付”。有的称“自付”,这里的“春付”应当指的是被告“朱庆春”,而“自付”则是指同为被告的“汪佛金”,为此可以判断该账单应当是由本案被告之一汪佛金记录保存下来的。徽学中心收藏的另一份《清歙县□□□家族开支账本》(以下简称账单2),共有文书4件。整理者将之笼统地归列为家族开支账本,但从它具体支付内容来看,显然属于一起诉讼案件的讼费账单。由于诉讼文书的遗失,有关这起案件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不得而知。


  

  账单1最大的特点,是较为详细地记录了清光绪六年(1880)十二月至光绪九年(1883)四月中一部分讼费的具体支付事项。账单1部分内容的记录样式如下:


  

  七年正月廿八日,元呈:洋一元


  

  图书:钱七百文


  

  二月十三日,图书:钱三百廿文


  

  十六日,差票:钱四百文


  

  十八日,抄呈:洋一元,钱一百文


  

  十九日,旧差书:钱四百九十文


  

  廿三日,图书:洋一元,钱四百四文


  

  方顺:洋一元


  

  廿八日,点心:钱二百二十文


  

  卅日,方顺:洋一元,钱二百文


  

  汪法、余高门上蜡烛:钱一千二百文


  

  三月初八日,勘地用:钱九百卅四文


  

  初九日,差汪梁叶成:洋一元


  

  点心:钱四百七十六文


  

  初十日,房伙食点心:钱三百文


  

  十三日,图书呈佛托米:钱九百十文


  

  账单2,则较为详细地记录了清代某朝某年三月十一日至九月十五日中一部分讼费的具体支付事项,记录样式如下:


  

  四月廿二(日),发贵、廉生去,廿三来


  

  支洋钱乙元,付十八日抄状


  

  支洋钱乙元,菜资钱


  

  支钱三百文,族菜资


  

  支钱二百文,图记


  

  支钱十七文,格眼纸


  

  支钱廿四文,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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