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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与处理

  

  第三,第三者抗辩对保险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既涉及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也涉及到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如前所述,实践中,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会发生冲突,主要是由于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限制,不能弥补全部损失。因为在保险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第三者依据侵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对被保险人享有的关于赔偿责任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向保险人行使。我国保险法对此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代位求偿的法理性质来看,代位求偿法律关系的成立只是导致债权人变更,并不在实体上减损债务人的权利。由此决定,对保险人代位权能否成立的审查,必须考查到上述两方面的法律关系,而且应该重点考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们具体分析第三者依据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赔偿协议,主张限额赔偿而导致保险人代位权行使不能的几种情形。


  

  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发生在保险赔偿金支付之后。我国《保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根据该规定,不论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否能够全部满足保险人代位权和被保险人求偿权的要求,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赔偿金之后,都不能与第三者达成关于免除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协议,第三者以此对保险人提出的抗辩也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我们需注意另外一种情形,即在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未能通过保险赔偿金得到完全弥补时,保险人与第三者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私自达成赔偿协议并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向第三者行使求偿权的情形。我们认为,根据“被保险人优先”原则,被保险人可以该协议侵害其优先受偿利益为由,依法起诉申请宣告该协议无效,[5]并要求第三者对其从保险人处未得到赔偿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发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在意思自治下签订合同,其作为权利主体主动放弃或限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符合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原则,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得以豁免或减少。对于保险人而言,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其权利状态受制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故第三者对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当然也能向保险人行使。如果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有责任放弃或限制事项进行了主动询问,而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消极后果,即给自己将来向保险人行使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带来瑕疵,[6]但第三者关于赔偿责任的抗辩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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