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与处理
雷桂森;兰榕燕
【关键词】保险人代位权;被保险人求偿权
【全文】
一、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求权。当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弥补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请求权全部让渡与保险人;当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未能完全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请求权只是在其接受的保险金额范围内部分让渡与保险人。因此,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仍有不能弥补的部分,就该部分,被保险人仍然享有对第三者的请求权,并不因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而受影响。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对此亦有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求偿权就是指被保险人就其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的损失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还可能同时存在被保险人求偿权,是因为在以下情形中,保险赔偿金不能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一是不足额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比例赔付规则,使得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故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金未满足的实际损失范围内,仍有权向第三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免赔规定,对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予赔付的被保险人损失部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予赔偿,因而被保险人就该免赔损失部分仍可向造成实际损害的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