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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兼职劳动的法律规制与立法完善

  

  三、立法完善


  

  根据前述,对于兼职劳动这种用工形式,我国现行法的规制存在诸多缺失,特别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兼职劳动更是如此。而正是因为制度缺失导致适用上的困难。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立法。依据前文的分析,在立法完善方面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是应当予以关注的问题:


  

  1.关于全日制用工兼职劳动基准方面的问题


  

  对此建议在立法上要完善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日制用工兼职劳动的最高工时不受单个劳动最高工时的限制;二是兼职劳动的数个劳动报酬都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在立法层次上并非一定要以基本法的形式来规制,参照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这两个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待条件成熟修改《劳动合同法》时再纳入到基本法中。


  

  2.关于全日制用工兼职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


  

  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全日制用工兼职社会保险问题没有涉及。期望对一部尚未实施的法律进行修改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因此,建议该法施行后,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时对全日制用工职工社会保险问题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以平等保护兼职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好的解决方案仍是在条件成熟时将全日制兼职用工社会保险问题规定在社会保险法中。


【作者简介】
孙瑞玺,单位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注释】第1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详细内容请参见蒋月:“论兼职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制”,载《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的第3期。
详细介绍请参见孙瑞玺:《劳动合同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以下。
参见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参见W·杜茨:《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参见林海权:“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参见林海权:“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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