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兼职劳动的法律规制与立法完善
孙瑞玺
【关键词】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立法完善
【全文】
引言
兼职,又称第二职业、兼差,指同一劳动者同时从事二个以上时间上并不冲突的工作和劳动。这样因兼职就会形成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传统或典型意义上的“一人一职”“单个”劳动关系的单纯性无法涵盖“一人数职”“多重”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也使得以单个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传统劳动法无法当然将多重劳动关系纳入其中。因此,大多数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保护之间平衡的考量,对兼职劳动予以特别规制,形成了兼职劳动法律制度。我国亦不例外。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兼职形成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兼职劳动进行规制,使兼职劳动取得了基本法上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也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对兼职劳动的规定是粗放型的,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与兼职劳动配套的制度仍未构建,也使得兼职劳动要落到实处仍然任重道远。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兼职劳动制度有所裨益。
一、现行法对兼职劳动的规制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状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法》对兼职劳动没有明确规定。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兼职劳动予以保护。[1]另外,有些地方性立法对兼职劳动持肯定态度,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37条和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第27条对兼职劳动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