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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体现

  

  第三,增加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加大打击力度。刑法中原来规定的个别犯罪,法定刑比较低,但是对社会的危害比较严重。刑法修正案(八)在保留原来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加重了这些犯罪的法定刑,如敲诈勒索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74条的修改,除了在“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从而适当扩大该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增加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从而把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又如寻衅滋事罪。除了在构成要件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之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从而把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罚金刑。再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原来规定的法定刑有两个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把第一个法定刑档次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把第二个法定刑档次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还增加了某些新的犯罪,其中有些原来是治安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也反映了从严处罚这些行为的精神。


  

  三、体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精神


  

  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对该宽的从宽、对该严的从严,而且在从宽规定的时候有严的地方,在从严规定的时候又有从宽的方面。除了调整刑罚的结构关系,完善刑罚适用制度之外,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第一,关于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从宽的原则,明确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规定了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但是同时又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就体现了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从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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