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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体现

  

  当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政策仅仅适用于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似乎实际意义不大。因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毕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微乎其微,可能在这个政策中受益的人是极个别的。如果真要实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政策,就应当考虑把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至少降低十岁,才会有较多的人可能实际享受到这个政策。并且,考虑到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在视听、听力和行动方面的老化,对其实施的过失犯罪,至少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在犯罪以后的表现方面,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精神。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对我国刑法长期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尽管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这两个刑事政策都坚持坦白从宽的精神。在1997年《刑法》中,《刑法》第67条就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体现了坦白从宽的精神,对于虽然不属于自首,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人,也明确规定了从轻处罚的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按照这个规定,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如果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发生,还可以减轻处罚,这也体现了从宽的精神。


  

  二、体现从严的精神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对某些犯罪和犯罪人从宽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对某些犯罪和犯罪人从严方面。


  

  体现从严的政策精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累犯从严。一个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说明这个人不思悔改,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对社会是一种潜在的威胁。特别是实施严重犯罪的累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就更大。因此刑法对累犯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进一步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一是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就在《刑法》第66条的基础上,把从严掌握的累犯的范围,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类罪扩大到三类罪,即把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不受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的限制,并且也不受同种罪的限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其中任何一种罪,都构成累犯,都要从重处罚。二是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在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时,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三是保留了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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