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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威慑力评价机制之探析

执行威慑力评价机制之探析


唐荣刚


【关键词】执行威慑力;评价机制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后,执行威慑力这一概念便时常跃入人们的视野。执行威慑力,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压迫力、约束力和追及力,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然而,当各级法院在大张旗鼓地增强执行威慑力之时,人们却尴尬地发现,诸如法院执行威慑力大小究竟该如何衡量、法院执行威慑力效果究竟该如何评价等问题,不论是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在执行实务界均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的衡量方法,严重制约了执行威慑力建设的发展。


  

  执行威慑力的评价方法


  

  执行威慑力的考评主要采取类比测评的方法来进行。而所谓类比测评法,就是指将某一考核周期中的一项或多项测评数据与以往某一时段或多个时段相同项目的数据进行比较对照,以衡量考核周期内所对比项目工作绩效的一种考核方法。


  

  但在采用这一方法之前,我们要将执行案件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钱给付、行为执行等类别来划分,然后将所有类别的案件采取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将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合并交由相应执行庭或执行法官去办理,且相互间不得有工作内容交叉等现象。


  

  执行威慑力测评项目的设定


  

  执行威慑力类比项目主要为执行清偿率、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申请执行率这三项数据指标,考核法院也可附加类比其它相关项目数据。


  

  为统一考核衡量指标,执行威慑力类比得分亦采用百分制,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执行清偿率类比测评的最高得分可设定为30分,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类比测评的最高得分可设定为30分,申请执行率类比测评的最高得分可设定为40分。考核法院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上述分值结构进行调整。


  

  一、执行清偿率的类比。所谓的执行清偿率,是指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的金额与该案件执行立案时执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值。该指标检验的主要是执行法院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权益的程度,也即实际执行效果。


  

  本项目在类比参照对象的选取上,一般选取上一个考核周期为参照对象。考核周期内执行清偿率等于60%,且与所参照的考核周期内的执行清偿率持平的,则可得及格档次分数18分,执行清偿率高于60%而低于90%时,较所参照的考核周期执行清偿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则加记0.5分,加记后的总成绩不得超过26.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则扣减1分,可扣至0分为止。执行清偿率等于或高于90%,可得优秀档次分数27分,较所参照的考核周期执行清偿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加记0.5分,加满29.5分为止;执行清偿率低于所参照考核周期内执行清偿率的,原则上不再扣减分数。执行清偿率达到100%的,则得满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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