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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联邦错误定罪诉讼

  

  比巨额赔偿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法律诉讼促使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政府当局和公民权利组织更加广泛关注各类司法错误。在短时期内,联邦错误定罪诉讼显示出将不同的机构整合起来共同推进刑事司法系统改革的可能性。许多联邦错误定罪诉讼都促使社会各界关注刑事司法系统的诸多问题,包括欺骗性的法庭科学检验工作、地区检察官办公室隐藏无罪证据、警察机构伪造证据、通过强迫手段获得供述、隐藏证据或者进行暗示性的证人辨认工作。同时该类诉讼已经推动执法机构开展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包括内部审查以及其他归责措施,由此不仅有助于预防错误的定罪裁决,而且通过为执法机构提供更为可靠的侦查工具而使之获得长远的收益。


  

  联邦错误定罪诉讼的实践样态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黑克诉哈姆弗雷一案中所作的裁决,宣告定罪无效是提起联邦错误定罪诉讼的先决条件。被告人黑克在身处狱中时就提起了寻求赔偿的诉讼,尽管当时其在州法院的直接上诉请求仍未获得批准。根据传统的恶意起诉要件,案件必须最终得到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最高法院指出,只有当定罪被宣告无效或豁免时,被告人才能够针对导致定罪的违反宪法的行为提起联邦诉讼。


  

  从理论上讲,并非所有其定罪被宣告无效的人都可以提起公民权利诉讼。错误定罪类似于伤害行为一样,只有当它是官方不当行为的结果,而非仅仅是巧合、错误或疏忽时,才能够基于公民权利法律具有可诉性。换言之,该类诉讼要求,警察必须曾经以一种其他理性官员不会如此作为的方式采取行动。然而在许多案件中,并不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例如,目击证人辨认出罪犯,DNA证据随后证明该目击证人的辨认结果是错误的,此时,可能并不存在证据证明警察不合理地依赖该目击证人。根据无辜者项目在1999年所作的调查,在62%的改判无罪案件中,警察或检察官的不当行为都是导致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而,与常见的公民权利诉讼相比,尽管只有少量错误定罪案件可以提起诉讼,但这些诉讼都涉及最为严重的司法错误,并导致定罪裁决被宣告无效。因此,通过适当的案件过滤程序,最终提起的诉讼可能不成比例地涉及显示出系统性错误的不当行为。


  

  被告人在错误定罪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对较少,基本上关注的都是刑事程序的系统性问题。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公正审判请求包括:第一,布兰迪请求,即主张执法官员隐藏了无罪证据;第二,律师的协助缺乏效率;第三,警方使用了暗示性的目击证人辨认程序;第四,警方通过强迫手段获取的供述;第五,警方伪造证据,诸如血液证据、毛发证据或者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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