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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多元民事诉讼程序的几点建议

  

  解决我国民事诉讼诸多问题,创设中国特色民事审前程序,势在必行,其已成为优化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焦点与核心。


  

  笔者主张,在适用范围上,普通民商事纠纷案件均应首先经过审前程序,未经审前程序的案件,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在程序地位上,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独立地位,与其他诉讼程序并行;在程序功能上,以实现繁简分流,并以庭审替代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民事纠纷为重点;在程序特征上,以实践经验为基础,形成诉讼内和法官主导下的多途径纠纷化解机制,不以英美国家审前证据交换与固定争点等为中心。


  

  民事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方法有:法官释明后的准予原告撤诉,诉状送达与财产保全中的促进和解、调解,法院主导和法官指导下的委托调解,法官依职权调解等。由于民事审前程序承载着案件程序分流、管辖权异议等程序事项处理、促进和解、案件调解等功能,期限设定为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较为合理。


  

  其二,设立速裁程序,替代现有简易程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数额在5000元以下、发达地区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或者微小权益请求诉讼,经调解无效后,一般由独任法官简易审理并当庭裁判。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就一起案件当即审理并裁判,亦可就多起案件确定日期集中审理裁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


  

  其三,完善督促程序,发挥支付令作用。人民法院立案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经征得原告同意,可向被告发出支付令。被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其异议即视为答辩,原告不必重新起诉,案件直接进入调解或速裁程序。裁判结果与支付令一致的,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由督促程序转为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两个月。


  

  其四,将一审普通程序划分为审前准备阶段与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审前准备阶段的案件,限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如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商事纠纷、案情复杂的家事纠纷、需要审计鉴定评估勘验的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具体哪些案件应当经过审前准备阶段,可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对这些案件而言,审前准备阶段应是开庭审理的必经阶段。审前准备的任务是交换证据、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其功能与英美国家基本相同,目的是满足一次集中持续庭审的需求。


  

  对于适用审前准备的案件,应当实行强制答辩制度,确立证据失权规则。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可设定两种审限,即须经过审前准备阶段的案件,审限为一年;其余案件审限仍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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