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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多元民事诉讼程序的几点建议

创设多元民事诉讼程序的几点建议


姜启波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
【全文】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以有助于确立司法公信为着力点。实行繁简分流与纠纷的类型化处理,乃解决诉讼低效问题的根本出路。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设立适于案件分类处理的多元民事诉讼程序。


  

  审前程序是民诉法修改的重头戏


  

  我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审前程序是有关联的。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申诉和上访,很大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审前程序。江伟老师说“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原则跟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不相吻合,确实有这种情况。但是我们国家几十年来民商事审判或者调解总是在两个极端,要么是高审判率,要么是高调解率。我觉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们没有建立审前程序。现在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否则一审大量的判决、二审大量的上诉和大量的申请再审是没办法解决的,效果也不好。


  

  所以民事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中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民商事审判,还关系到法院能否走出困境。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但实际上,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可适用的初审程序只是前三种。而在督促程序中,只要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该程序即应终结,债权人需另行起诉。此规定使得督促程序几乎成为“休眠程序”。


  

  因此,通常情形下,普通民事案件非适用简易程序,即适用普通程序,繁简分流的操作空间极其狭小,影响了诉讼整体效率。


  

  多元民事诉讼程序适于案件分类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做出以下努力:


  

  其一,设立民事审前程序。民事诉讼案件一方面数量多,必须高效完成;另一方面,少部分案件案情复杂,需要集中审理。在因应效率与公正的冲突中,英美法系国家选择了审前准备程序,但程序规定过于繁琐,在我国无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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