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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多维思考

  

  一、需要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种法律、法规,故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应首先查找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当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时,才需要适用指导性案例。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拟判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或法律存在漏洞;二是法律虽有规定,但比较原则,容易产生歧义。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时,指导性案例就应当作为法官裁决案件的重要参照依据。


  

  二、识别可适用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必须解决识别问题,即首先要对待决案件事实部分和争议性质进行分析和界定,这是确定待援用案例范围的基础。其次,要确定待援引的案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的识别援引取决于系争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之间“类似性”程度的判断。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即法官必须将待决案件法律事实与指导性案例法律事实进行仔细比对,看二者是否属于“相同案件”,是否具有相似性,并正确判断指导性案例在新情况下的适用性。在此,有必要明确“相同案件”的标准问题。实践中当然不会有完全相同的两起案件,此案与彼案在细节上总会存有差异,但就司法裁判而言,“相同案件”主要是指同类案件,即此案与彼案在法律本质属性上的相同,换言之是指决定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相同,是“必要事实”、“基本事实”的相同,而非具体细节的完全一致。


  

  三、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在确定了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后,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指导性案例能否作为先例而直接被援引,对此需要具体研究。由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可能作为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也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来援引。但考虑到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严格程序发布的,体现出较高的权威性,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因此可以把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作为待决案件的判决理由来引用。否则案例指导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发挥不出应有作用。


  

  完善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机制


  

  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和制度空间,结合我国实际,为了使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应当着力完善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有关配套机制。


  

  第一,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正确适用指导性案例,首要之举在于培养一批具备较强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正确理解与运用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原理与规则的高素质法官。对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法学理论水平,提高他们运用法律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来解决现实中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尤其要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努力使广大法官准确理解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法律精神,熟练掌握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规则,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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