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根本制度概括性的规定, 主要关注国家权力框架的组织和协调;刑法是对严重破坏这些制度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主要关注国家政策和公民权利的维护, 其主要内容就是对一系列直接违反各种法律、间接破坏宪法行为的最高和最后一级的制裁措施。而权利则是二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因为宪法权利必须通过刑法保护才得以有利保障, 因此基本权利保护是宪法与刑法的最大交集。南京大学法学院赵娟教授通过分析20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J.D.B.诉北卡罗来纳州案,系统论证了未成年人嫌疑人的年龄应该成为拘留状态分析的要素。她认为J.D.B.案的判决反映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规则适用问题上的最新立场,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使得米兰达规则适用中的未成年人宪法权利的保护程序更加完善,是对米兰达案决定的回归。该案突破了长期形成的米兰达规则适用案审判中的保守立场,实现了米兰达规则适用的领域的司法进步。对于中国的法制与宪政建设,J.D.B.案具有以下启发与借鉴意义:一是《刑事诉讼法》应该以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为目标定位;二是应该强化法院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三是未成年人宪法权利的刑事保护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上海金融学院尹晓红讲师指出,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意味着被追诉人有获得辩护权的基本权利,获得辩护不仅仅是司法原则;被追诉人在所有的诉讼阶段都享有获得辩护权的权利;而获得辩护权的主体实质上是每个人。宪法第33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则为获得辩护权提供了价值论基础。
刑法的修改,在本质上反映了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江登琴讲师以八个刑法修正案为样本,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八次修正案从颁行主体上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缺少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声音。立足于八个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到,在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问题上,存在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划分与界限问题,呈现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积极扩张。在修改刑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社会发展对刑法变革的需要,而且需要在建设法治、保障人权的背景下,着眼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分工与协作,注重刑法维护社会安全、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自身的特点和局限,尤其是片面强调入罪化和重刑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刑事立法直接关涉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之限制或者剥夺,其谦抑程度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际容量密切相关。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认为,刑事立法愈谦抑,公民基本权利被限制或者被剥夺的概率就会愈低,其实际容量就愈大。在“轻刑化”的大趋势下,我国刑事立法当贯彻谦抑原则,以免公民基本权利受刑法的过度侵蚀而徒具虚名。中国传媒大学李丹林教授认为,我国长期具有滥刑的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去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