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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与宪法

  

  一百多年来,我国已经颁行了14部宪法。与14部宪法相伴生的,是“立宪法易而行宪政难”的不尽感慨。“宪法”与“宪政”,虽是一字之差,却已然百年之别。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叶中教授认为,社会基础是中国从宪法走向宪政的关键环节,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社会基础建设:一是塑造合格的公民,这是加强社会基础的基础性工作;二是保障阶层对话为培育政治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基础;第三,以公民社会为目标构建宪政的社会基础。只有如此,才能使得宪法真正从空中走向地面,从宪法走向宪政。


  

  关于宪法的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提出了“宪法法律论” 的观点,他认为宪法是法律,宪法应该具有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必然分享某些共同特征。


  

  关于宪法权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认为,宪法权威的性质应该是法权威,并且是最高法权威,它具有优于法律的优先权,即宪法优于立法机关,这是最高法权威的全部思想,同时指出宪法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制定。


  

  二、社会转型与宪法的适应性


  

  关于宪法学研究拓展的可能性。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郑军教授认为,在社会转型期间,基于国家职责精准实施与人权保障细化的要求,宪法学研究应拓展其研究视阈,关注社会性别主流化问题,确立适应变革、合理且先进的宪法学理念,缓解宪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的疏离状况,进一步彰显宪法学应有的公平、正义等象征性价值和学科生命力,以及宪法学对法学科发展、法秩序建构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信访在当下社会是一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的特殊制度,赞成和主张彻底废除信访制度的声音皆而有之。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王书成研究员认为,信访的立法发展过程反映了其逐步制度化的法治进程,但实践中制度化进程也逐步暴露了信访在制度上的方向偏离,并没有在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信访不能起到解决纠纷的功能,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的立法角度是好的,但是社会效果却并不理想,因此,应该废除信访的纠纷救济角色,因为信访是机关内部的纠纷解决体制,让机关内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是不可行的。同时,应该将信访的救济功能取消,但不能取消其政治功能。香港城市大学林峰副教授则认为信访制度和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冲突的,当然,信访制度对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只是补充,而不能替代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关于社会转型期间释宪机制的创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国副教授认为,转型期社会情势的复杂性与变易性使其异于常规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关系变动、社会制度变迁、利益和矛盾冲突都对释宪机制提出了异于常规社会的特殊要求。为应对转型期社会变迁对宪法解释提出的挑战,及时构建一套合理的释宪机制是攸关第二次转型成败的关键。但究竟什么样的释宪机制才能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刘国副教授指出,二元释宪机制是构建和完善转型期我国释宪机制的合理选择。其基本思路是:在保留现有释宪机制基础上,适应转型社会的特殊需要,建立一种常态释宪机制,形成常态释宪机制和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非常态释宪机制并存的二元释宪机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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