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仲舒的思想中,“仁”是一种爱心的反映,具有明显的人道色彩。他从天人合一的立场出发,认为人之“仁”来源于天之“仁”。他说:“仁之美者在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人之受命于天,取仁于天而仁也。是故人之受命于天之尊,父兄子弟之亲,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礼义廉让之行,有是非逆顺之治,文理灿然而厚,知广大而博,唯人道为可以参天。”(《春秋繁露·王道通三》)董仲舒说这番话的目的就是指明人道与天道的相通性,这一相通性在于“仁”,从而为“仁”这一人道价值提供了形而上的神圣根据。董仲舒在该篇中进一步指出“天常以爱利为意”,而“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春秋繁露·王道通三》),既然人间之王意在爱护百姓,当然在司法上要体现出宽和之风。
有学者评价道:“董仲舒以德教为主,量刑从轻,狱疑予民,胁从不罪,反对连坐、族诛,适时赦免,‘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特别是《春秋决狱》,拯救了很多人的生命,应该说是可信的。那么,这无疑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这同当时的滥刑、乱杀相比,的确是一种爱民和进步。”[9]如其所云,董仲舒的上述主张均体现了一种仁爱的精神,反映了董仲舒司法思想的人道价值。
董仲舒说:“中者,天地之所终始也;而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夫德,莫大于和,而道莫正于中。中者,天地之美达理也,圣人之所保守也。……是故能以中和理天下者,其德大盛;能以中和养其身者,其寿极命。”(《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又说:“中之所为,而必就于和,故曰和其要也。和者,天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在董仲舒看来,由“中”致“和”,中和不但是自然法则,也是圣人治国理政的法则。所谓“以中和理天下”,就是按照中和的原则治理天下,包括在立法、司法中贯彻中和原则,从而促成社会和谐。
董仲舒又指出:“春者,天之和也;夏者,天之德也;秋者,天之平也;冬者,天之威也。天之序,必先和然后发德,必先平然后发威。此可以见不和不可以发庆赏之德,不平不可以发刑罚之威。又可以见德生于和,威生于平也。不和无德,不平无威,天之道也,达者以此见之矣。……虽有所忿而怒,必先平心以求其政,然后发刑罚以立其威。”(《春秋繁露·威德所生》)董仲舒认为,统治者应效法自然法则,治国追求和谐,司法追求公平,要明白“德生于和,威生于平”的道理,为国家的政治生活营造和谐、公平的氛围,达到“世治而民和”(《春秋繁露·天地阴阳》)的理想目标,使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