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认为,司法是辅助教化的,而教化的价值目标则是人道与和谐。他说:“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闇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顺,故君子重之也。”(《春秋繁露·精华》)将“教”(道德教化)当成“政之本”,将“狱”(审判执行)当成“政之末”,实际上是对“德主刑辅”的另一种表述。把德教当成政治的根本,把司法或刑罚当成政治的补充,这在当时的政治语境里与片面强调靠法律的威慑力治国理政相比具有更多的人道内涵。董仲舒在此提出了“折狱而是”的主张,强调司法审判必须符合“是”即公正与人道的标准,这样的司法才能有益于辅助教化。他推崇“教化流行,德泽大洽,天下之人,人有士君子之行而少过矣”(《春秋繁露·俞序》)的政治局面,认为好的司法可助成这一局面。
董仲舒认为,司法公正不仅符合“仁”道(人道),也会促成社会和谐。他要求那些掌握司法权力的人必须“泛爱群生,不以喜怒赏罚,所以为仁也”(《春秋繁露·离合根》)。不以喜怒赏罚才能使司法公正,才能使司法活动体现“仁”的精神,而这一精神又是“泛爱群生”的表现。用今天的标准衡量,所谓的“仁”或“泛爱群生”均指一种博大的爱心,是人道精神的反映。
董仲舒指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司法权的行使不仅必须辅助道德教化,而且本身也必须受道德的主宰,否则司法权就会变成一种盲目的力量,会破坏仁道、危及社会和谐。他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也。虽曰权,皆在权成。是故阳行于顺,阴行于逆。逆行而顺,顺行而逆者,阴也。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故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贱阴也。……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董仲舒运用阴阳五行的观念论证了“大德小刑”、“务德而不务刑”的主张,强化了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必须辅佐德教并符合道德原则(“刑反德而顺于德”)的理念,旗帜鲜明地反对“为政而任刑”的司法残暴主义,体现了一种深刻的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