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说:“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志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如此看来,“人”只不过是缩小了的“天”,而“天”不过是放大了的“人”而已。这样一来,天的特性自然就是人的特性,天的规则自然也就是人的规则了。正如董仲舒另外所说:“天人之际,合二为一,同而通理。”(《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既然“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春秋繁露·阴阳位》),因此,人类社会自然也应该“好德不好刑”。当然,不好刑并非不要刑,但刑应当处于辅助德的地位上,这就导向了“德主刑辅”说。正如董仲舒所说:“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辩在人》)这就是说,一种符合“天道”的治国模式应该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董仲舒还指出:“以德为国者,甘于饴密,固于胶漆。”(《春秋繁露·立元神》)这是进一步强调了德治的重要性。如果将刑罚置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上,那就违反了自然规律。董仲舒说:“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又说:“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也。”(《春秋繁露·阴阳位》)“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春秋繁露·基义》)“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春秋繁露·基义》)可见,德主刑辅合乎自然规律,而刑主德辅则违反了自然规律。
学者指出:“董仲舒在德、刑之间倡导以德为主,这是对孔子导德齐礼、孟子善教得民心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无疑比专任刑罚要宽恕,也是对汉武帝时期严刑峻罚的强烈批评。”[1]笔者认为,这一评价是中肯的。
根据董仲舒“天人相类”的观点,人与天在外形和本质等方面均相类似,所谓“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之副在乎人”(《春秋繁露·为人者天》)正言此意。人是天的副本,在人性方面也是如此,人性的善恶对应着天的阴阳,并以天的阴阳作为其根据。如其所云:“身之有性情也,若天之有阴阳也”,“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他还提出了着名的“性三品”说,将人性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但又称“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春秋繁露·实性》)。实际上,根据董仲舒的人性理论,具有圣人之性(天生的道德完善之人)和斗筲之性(天生的道德败类)的人都是极少数,可以忽略不计,而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具备中民之性的人,故中民之性又被称为“万民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