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与展望
行文至此,我们不难理解,就被害人、犯罪人利益保护而言,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是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抑或是刑事和解制度、非刑罚处罚方法,它们都远不如恢复性司法那么周详;就提高诉讼效率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功不可没,但已无拓展的空间,显得势单力薄,亟须新生力量的加盟,而恢复性司法的“横空出世”不失为一支新生力量,给它带来福音。就刑事司法的未来走向而言,恢复性司法更是具有引领作用。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不仅能发现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非刑罚处罚方法制度与恢复性司法尚有明显不同,还能发现这些制度的不足和缺陷。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们是对“刑事和解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已有的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还是径行对这些制度进行整合进而构建统一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笔者的思考方案是: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非刑罚处罚方法制度”的立法规定,构建“新刑事和解”制度。
首先,“新刑事和解”的构建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变得没有必要。“新刑事和解”更加体现对被害人利益的全面关怀。这样就会使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成为理所当然之事。质言之,即便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各种犯罪损失包括物质的、精神的都会得到弥补。不仅如此,“新刑事和解”将犯罪人积极赔偿犯罪损失作为减轻对其刑事惩罚的法定情节,这样就可以激励犯罪人积极履行物质赔偿义务,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被害人的各种利益。
其次,“非刑罚处罚方法”将被纳入到“新刑事和解”制度体系之中。“新刑事和解”的构建不仅使我国《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变成刑事和解的处理手段,还能吸收“社区矫正”这一方兴未艾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即“新刑事和解”的构建能将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纳入其中。
【作者简介】
陆诗忠,单位为烟台大学。
【注释】参见张凌等:《公法契约观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协议》,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参见郭泽强等:《反思刑事和解制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
参见闾刚:《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功能》;赵玉刚:《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设计》;狄小华:《复合正义与刑事调解》。以上3篇论文均载于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23、3页。
参见黄京平等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117页。
Frank, Arthur W.,The Wounded Storyteller: Body, Illness, and Ethics, Chicago, L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p.28.
前引, p. 36.
Borkovec,Thomax D. Liazbeth Roemer and John Kinyon, Disclosure and Worry: Opposite Sides of the Emotional Prossing Coin. , Washington,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1995, pp. 47-48.
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尽管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但是二者在不少方面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多共通之处。比如,二者都尽力避免刑罚的适用,都注重发挥当事人解决刑事矛盾的能动性。据此,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应注意与刑事和解的嫁接,切忌机械地移植。
在立法技术、立法风格上,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相似性,即追求法律的集成性、稳定性,倾向于“集约”式立法,反对分散式、判例式立法。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颁布,2000年12月19日施行)。
陈瑞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种模式》,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杜宇:《司法观的“交战”:传统刑事司法vs恢复性司法》,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
前引。
参见卫宏战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量刑的影响》,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日。
参见李国民:《杜绝“法律白条”,“赔钱从轻”不是办法》,载《检察日报》2007年2月1日。
前引。
为了进一步扩大与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细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轻被告人的讼累,又制定了《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同成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渊源。
林俊益:《程序正义与诉讼经济》,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7—165页。
王俊民等:《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定位》,载《法学》2003年第3期。
田宫裕:《刑事程序的简易化》,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版,第410页。
详细论述请参见左伟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247页。
具体论述请参见邓晓霞:《试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价值》,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学界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公共援助说“诉讼参与说”和“政治利益说”。
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代自序第7页。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7页。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