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主义作为一种为各国普遍确立的宪法原则,理应适用于行政调查中。当然,应当考虑行政调查的行政性,不应当如同刑事程序中的令状主义一般苛责;并根据行政调查的不同类型,在具体适用令状主义时有所区别。令状主义在行政调查中的适用,是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的有力维护。
【作者简介】
汤俪瑾,法学博士,中国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注释】在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下,禁止签发缺乏特定性的令状也有例外。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0 条也规定,为了打击恐怖犯罪,法官可以决定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卡检查,凡经过检查卡的任何人,都有接受检查的义务。
该案的事实是纽约一位领取儿童抚养补助金的母亲,拒绝福利申请调查员的家访,只同意在其他地方回答调查员的问题。同时认为她有权继续领取补助金,因为根据
宪法修正案第
4 条和第
14 条的规定,该调查员没有取得同意或没有法院颁发的搜查证时,不能进入她的家庭。家访实际上是一种搜查的形式。纽约的社会服务法律规定,福利申请调查员不能强迫进行家访,但对于拒绝家访的母亲可以停发补助金。地区法院认为纽约的法律违反
宪法修正案第
4 条和第
14 条,福利管理机关不能停止拒绝家访母亲的补助金。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不在
宪法修正案第
4 条和第
14 条规定范围之内。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以六票对三票通过的,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政府不能凭借给予补助金,而收买了受补人享有的
宪法保障。参见{美}史蒂文?J?卡恩著:《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张梦中、曾二秀、蔡立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44 - 269 页。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版,第330 - 334 页。
参见{德}Heinrich Scholler :《西德警察与秩序法原理》,转引自余凌云著:《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 页。
在该案中,联邦调查局发现凯茨有涉嫌赌博的迹象。于是,在没有获得合法令状的情况下,将电子窃听器安装于凯茨经常打电话的公用电话亭外面。凯茨在公用电话亭里拨打电话从洛杉矶到迈阿密以及波士顿,传递赌博讯息。通过该窃听器,政府机关获取了凯茨谈话的全部内容,并用以作为认定凯茨赌博的证据;卡兹则因违反禁止通过有线通信进行州际赌资交易的规定被判有罪。
美国联邦法院认为,此种无令状搜查是合法的,因为在第一次合法开封后,货主对其货物已无合理隐私期待。
关于附带扣押,美国判例认为,附带扣押物品必须与本案有关,但日本和德国则认为即使与本案无关的他案犯罪物品也可以附带扣押。
这一点在我国的某些行政领域特别重要,比如备受质疑的城管执法,屡屡曝出城管执法中的暴力调查,总是被城管解释为“出于自卫”。因此,这一种令状主义的例外情形,必须严格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