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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的令状主义原则

  

  然而,那些不会导致刑事控告的行政搜查能否成为搜索许可证要求的例外,最高法院却有两方面的判决。在1959年的一个判决中,最高法院就确认了行政机关进行检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令状的颁予,该案是由于一个公民拒绝无搜查证的卫生检查人员进入住宅检查老鼠,而被罚款20美元。最高法院认为这类检查不需要搜查证,因为检查的目的明确,范围特定,检查人员所选定时间合理,没有滥用检查权的情形存在。而且美国的传统习惯允许这种检查,都市卫生的需要超过个人的保密权利。


  

  这个判决后来被抛弃了。在卡马拉诉市法庭{Camarav.MunicipalCourt,387U.S.523(1967)}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一位旧金山的公共卫生检查员需要搜索许可证才能检查卡马拉出租的一所寓所。同样的,在西伊诉西雅图{Seev.Seattle,387U.S.541(1967)}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卡马拉案禁止对公民生活住宅没有搜查证的检查所确定的原则,也适用于私人的企业场所、个人的办公室和营业地。如同他的厨房和卧室一样,在没有特殊情况时,都要有搜查证才能进行检查。因此,西雅图消防部门需要搜索许可证才可以在五金店日常招徕顾客的时候对其进行城市消防安全符合与否的检查。当然,颁发搜查证的原因和刑事案件检查不一样,不需要有违法的可能性存在。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大规模检查,或定期检查,可以包括一切企业在内。在其他情况下,对于任何企业,也不需要有可能违法的原因存在,只要有需要检查的原因存在,就可颁发搜查证。


  

  西伊诉西雅图案件的判决受到学术界的批评。企业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不可能享有秘密处理其营业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企业应有较大的检察权。之后,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认为对酒精饮料店{柯罗纳德供给公司诉美国ColonnadeCateringCorporationv.UnitedStates,397U.S.72(1970)}或军火商店{美国诉比斯威尔公司UnitedStatesv.Biswell,406U.S.311(1972)}的检查是不需要许可证的。最高法院的理由在于,这些都是”受普遍管制的商店“,长期以来受”政府严密的监督和检查“。此外,这两家商店是与联邦政府签了约的,因此受1936年一个法案的约束,该法案允许无证检查对最低工资和劳动时间的遵守。


  

  在马歇尔诉巴罗公司{Marshallv.Barlows,Incorporated436U.S.307(1978)}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无证搜查的权威给予了执行官和行政官无限的自由决定或选择的权力,特别在什么时候搜查和搜查谁的领域里。对照而言,一个搜查许可证将从中立官员那里提供保证,即:检查是宪法下合理的,是由法令授权的,而且是行政机关按照特别中立标准而进行的。搜查许可证也将建议搜查范围和目标的主体不要超过检查程序的限制。这些都是许可证执行的重要功能。因此,巴罗有权拒绝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检查员的无证搜查,尽管其携带了法院的命令。


  

  在怀曼诉詹姆士{Wymanv.James400U.S.309(1971)}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对福利调查的家庭访问,是为了更新补助金,不是一种搜查。即使家访是一种搜查,也不是无理的搜查,为了受抚养儿童的利益和纳税人的金钱有效使用的利益,而进行家访是合理的。最后,即使这是一个无理的搜查,一切分配慈善救济金的人,有权知道救济金额如何使用,并以是否接受家访作为给予补助金的条件,领取福利补助金的人,已经放弃反对家访的权利。所以,法律可以规定,被调查人不享受宪法修正案第4条和第14条的保护。[2]这个判决的理论基础在于,领取政府福利补助是当事人的一种特权,不是他的权利,所以不受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根据该判决的逻辑,行政机关几乎可以不用搜查证而可以强迫进入大部分公民的家庭。因为当代社会,很少人不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或多或少地享受政府的利益。这个判决以后未为法院所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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