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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的令状主义原则

论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的令状主义原则


汤俪瑾


【摘要】令状主义作为一种为各国普遍确立的宪法原则,理应适用于行政调查中,这是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的有力维护。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适用令状主义原则,应当考虑行政调查的行政性,不应当像在刑事程序中一般苛责;并根据行政调查的不同类型,在具体适用令状主义时有所区别。
【关键词】行政调查;令状主义;公民权利;行政程序
【全文】
  

  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的信息搜集活动,是几乎所有其他行政行为的程序环节和处分基础。“行政机关不论是制定法规,进行裁决,拟定计划,批准许可,提供援助,查明某一法律执行情况,确定某一法律是否适用于某人或某事,确定收费标准,纳税金额,发现行政上的弊端,拟定行政上的改革等,不论所采取的行为的性质属于制定普遍性的规则,或属于作出具体性的处理,都需要调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1}(P.323-324)


  

  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权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调查相对人的自由和利益。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以及社会信息化现象的日益泛化,政府获取信息的权力逐渐膨胀,对于公民权利的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刻。在这种形势下,如何避免行政调查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实在有必要给予足够的理论关怀和实践关照。英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说过,如果不将行政调查纳入行政法治的视野,那个“微小的漏洞”将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迟早会丧失”。{2}(P.704)


  

  正当程序是规范行政权力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规则,是法治国家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程序底线。程序公正是对于行政调查权的基本要求。因此,令状主义作为各国普遍确立的宪法原则,理应运用于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然而,与刑事程序中的侦查行为相比,行政调查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再加上行政调查自身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如何将令状主义原则适用于行政调查正当程序,必然成为颇具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令状主义的起源及在刑事程序中的适用


  

  令状主义起源于英国,其本意是未经法院事先审查,不得对任何公民进行刑事搜查、逮捕或其他侵犯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强制行为。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至此,令状主义成为英国普通法权利保护的重要法定方式沿用至今。


  

  美国从宪法高度确定了令状主义。宪法修正案4条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日本也从宪法高度确定了令状主义。《日本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人,除作为现行犯被逮捕的情形外,如无有权限的司法官署签发并指明犯罪理由的逮捕证,不被逮捕。“该宪法35条规定,”任何人,关于其住所,文件及持有物,不受侵入、搜查及扣留的权利,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及扣押物品的命令书,不受侵犯。搜索或扣押,应依有权之司法机关发布之个别令状为之。“德国基本法第13条规定,”只有法官宣布命令,或如此搁延即将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其他机关发布命令,才能进行搜查,并且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方式进行。“第19条第4款规定,”其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对侵犯进行审查。“可以说,令状主义作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已经得到各国宪法层面的普遍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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