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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可能性之实证分析

  

  对于这些涉税信息,相关法律作出了保密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给公开留出了可能性。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2009年1月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涉税信息办法》)中将涉及纳税人个人隐私的信息界定为涉税保密信息,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依法为其保密。同时也允许四种情况下的例外:(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3)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引入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按照2008年5月实施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是政府信息。彩票中奖人纳税的个人信息是由彩票机构在中奖人兑奖时记录下来、在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报送税收机关,而由税收机关保存下来的,显然应当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6]


  

  《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详细设定了信息公开的各项内容,同时在第14条规定了公开的限制性条件,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在这三类不公开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属于绝对不公开事项,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可以有条件公开的:一是权利人自身同意公开,一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而《信息公开条例》的这一规定恰好与《涉税信息办法》所规定的例外条款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这一条款形成了对接。这样,彩票中奖者的个人纳税信息到底该不该公开就最终取决于其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影响。换言之,取决于个人隐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结果。


  

  2.公共利益的辨析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多次出现“公共利益”一词,但并没有明确的范围和权威的解释。传统上有代表性的看法是从集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思维模式来理解这一概念的,如“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部门利益和团体利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把公共利益理解为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7]童之伟在其“法权”理论中,从权力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角度来阐述公共利益,作为与个体利益及相应的个体权利、属个体所有之财产的对称而存在,给出了一个不同的公共利益观。[8]张千帆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认为社会功利主义为“公共利益”提供了最恰当的定义,即全部私人利益之和,而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9]并进而建议,中国应将注意力从“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让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一领域发挥更大作用。[10]陈新民主要通过对德国相关理论的梳理得出结论,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讨论应当由重“量”转向重“质”,即由对受益者数量的关注转移到对由宪法基本精神决定的公益性质本身的关注,而公益的确定要以“变迁中之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及实施来考量。而在公益内容具体化方面,立法、行政和司法应各负其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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