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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可能性之实证分析

  

  综上,第27条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对《彩票条例》的公开原则作了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和明确的责任主体。负有保密义务的只是特定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彩票条例》中,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以及彩票代销者等单位和个人属于参与运作的业务部门,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部门等行政机关属于管理机关,他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身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自然也应承担不同的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视角下的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


  

  (一)中奖者个人信息的规制超出《彩票条例》的范畴


  

  根据《彩票条例》27条,负有保密义务的只是特定的彩票发行者、销售者、代销者以及其他个人,并没有对其他主体如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在彩票的运作过程中,除了负责发行、销售、开奖、兑奖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以及接受委托的代销者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来监督各个环节的运作,如国务院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省级地方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审计机关等,其实还包括一些《彩票条例》没有提及但事实上也会依据其他法律参与这一过程的机关,如负责收取彩票中奖者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这些国家机关由于其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决定了某些机关是可以接触到并且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中奖者个人信息的,而对这些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的规制显然就已经超出了《彩票条例》的范畴。


  

  以税务机关为例,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中彩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人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财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规则》的规定,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单注奖金额超过一万元者须全额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依据财政部2001年《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支付中奖者的奖金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由彩票机构在兑付奖金时代扣代缴。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报送有关资料。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范本,[5]需要填报的项目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号码、国籍、所得项目、所得期间、收入额等详细项目。可见,彩票机构在代扣代缴中奖者个人所得税后须将有关信息和资料报税务部门,税务机关会记录和保留中奖纳税人员的个人信息,而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处理显然已经超出了《彩票条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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