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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可能性之实证分析

  

  此外,按照条例第21条、第36条等的规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行政机关还有权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对公开义务的履行,在《彩票条例》中既是公开义务人,又是事业单位公开义务的监督者,是管理机关。


  

  (二)《彩票条例》27条的保密义务人并不包含行政机关


  

  《彩票条例》27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以保密的形式来对前述的公开范围予以限制,这一条的内容非常明确、具体,指向性强,也成为引用最多和关注度最高的条款。明确将“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排除出公开的范围。


  

  但需要注意的是,第27条的保密义务并不是指向全社会的,而是有着特定范围的。这一条所设定的保密义务人除了前述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外,还包括“彩票代销者”和“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按照《彩票条例》15条的规定,“彩票代销者”是接受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代理销售彩票的单位和个人,他们与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之间是合同关系,目前在我国主要以彩票投注站的形式出现,按照民政部《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的规定,包括“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他人员”指除了前述以彩票代销者身份出现的公民以外的其他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但要注意,虽然信息的获取来自于职务或业务便利,但此处保密义务显然是对个人设定的义务,是要求“个人”不得私自泄漏所知晓的隐私信息,而不是针对其作为“单位一分子”在“代表单位”、“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负的义务。


  

  而不同的义务主体违反保密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泄漏保密信息的,依据《彩票条例》要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第40条)。对彩票代销者和其他人员,《彩票条例》并没有设定行政法上的责任。[4]因此,对后两类义务主体而言,第27条所设定的保密义务的价值可能更多地体现在发生泄密行为后,作为追究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赔偿依据。这样,第27条中的保密责任主体实际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承担行政法上责任(并不排除民事责任)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包括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一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主要以彩票代销者和其他个人面貌出现。综合《彩票条例》全文来看,显然约束的重心是前一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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