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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可能性之实证分析

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可能性之实证分析


周强


【摘要】对法律问题的探讨应当首先在两个前提下进行:第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第二,把现有法律规定看作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完整体系,以尽力去挖掘其潜力。以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为例,《彩票条例》要求彩票发行者、彩票销售者等对此予以保密;但当这一信息进入行政机关转化为政府信息之后,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有了公开的条件和途径。两部法律可以相互调适,共同应对社会需求。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衡量;弹性法律体系
【全文】
  

  2010年8月10日,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第2010092期开出2.59亿元巨奖,一上海男子独中50注一等奖和50注12万元的二等奖,成为国内第二彩票奖金额。2009年10月8日,河南一彩民凭借倍投88倍的福利彩票双色球,获得了88注一等奖,总奖金高达3.599亿元人民币,成为我国彩市中奖第一人。在震惊和羡慕之余,质疑和争议也随之而起。焦点之一是对于“中奖者到底是谁”的追问,即是否应当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对此,反对公开者直接援引2009年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彩票条例》)第27条“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而赞成公开者多通过强调福利彩票的公益性来论证公开的正当性,暗含着对第27条进行修正的要求。其实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就一直存在,现在只不过是前一阶段讨论在新事例激化下的延续。


  

  一、探讨的前提


  

  彩票涉及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很多,笔者将只讨论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应否公开的问题,而所谓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也只以中奖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反映在居民身份证上的、用以辨别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为主。这样做一方面是简化论题,使讨论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可以小中见大,透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演示一种思考问题的方法,进而推演到对其他问题的解决。


  

  笔者的探讨拟在两个前提下进行:


  

  第一,思考法律问题应遵循一个基本的顺序,即首先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来进行讨论,当穷尽现有法律的潜力和可能性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探讨的边界才可以延伸到对法律本身提出修正的要求,这既是思考问题的一个基本顺序,也能体现法律人对法的基本尊重。法学研究的起点应当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以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为例,之前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公开与不公开的“利益衡量”方面,各方都举出各种理由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这种讨论属于哈贝马斯所谓的“商谈”性的行为,这种商谈会形成公共领域的意志,并通过与立法机关的互动有可能形成正式的立法或对立法作出修正。但是,如果我们相信立法本身就是经过了一定的商谈的,并且是遵循正当(合法)程序作出的前提下,贸然品评现有法律是不恰当和不负责任的,因为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经过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和论证的,是经过了各种观点的交锋和斗争的,[1]因而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轻易质疑法律甚至要求修正法律,这本身就是对现有法律进而是对现有商谈过程和结果的不尊重,也不符合经济学上的利益成本考量。当我们准备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时候,必须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你真的看清法律的内容、价值了吗?你真的已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穷尽了所有的可能吗?如果现有法律可以利用,那么轻言立法、修法只会使问题复杂化,将人们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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