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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研究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以存在的确认性行政行为作为抗辩依据时,法院无须中止民事诉讼,完全可以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民事权利的归属。但需注意的是,民事判决不得直接宣告该确认性行政行为违法或予以撤销,因为民事判决即使结论不同于该行政行为,但它推翻的是该行政行为对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事项的推定,而不是行政行为本身,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依然存在。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民事判决,通过行政程序申请行政机关撤销该确认性行政行为或重新作出新的确认性行政行为。


  

  2.形成性行政行为:先行后民


  

  形成性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设定、变更、撤销或废止了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与确认性行政行为不同,形成性行政行为并不是以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事实,而是直接影响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形成性行政行为多发生在行政相对人因事先获得行政机关之认可或同意,在私法领域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活动而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情形中。如公民甲经申请和批准,获得某县人民政府发给的《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和某县城建局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按证施工建房时,公民乙以该地有自己份额为由阻拦施工。公民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公民乙以某县人民政府给公民甲颁发的《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及某县城建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合法为由予以抗辩。[10]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发放《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的行为和某县城建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公民甲和公民乙对某县人民政府和某县城建局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了争议,且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法院是否支持公民甲的诉讼请求。


  

  由于形成性行政行为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效果,并不是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宣示,因而,当形成性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出现时,法院必须先行处理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经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判断,民事审判庭无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争议解决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然而,此时还需考虑的问题是,该行政争议应该通过何种程序予以解决?是直接将行政争议移送至行政审判庭,还是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笔者倾向于建立移送审查制度,由受理民事争议的民事审判庭先将有关行政争议直接移送到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处理,然后再继续民事诉讼。因为移送审查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它将审理附属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附加环节,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不仅避免了当事人时间、精力、金钱的过度浪费,而且更充分利用了法院的资源,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当然,设计有关移送审查的制度时,应尽可能地简化程序,做到既能及时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又能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


  

  3.裁决性行政行为:行政附带


  

  裁决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授权,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裁断的一种意思表示。与形成性行政行为不同的是,裁决性行政行为不仅存在着原争议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还存在着行政机关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两重行政关系,即存在着“三维关系”;形成性行政行为往往发生在行政机关与一方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产生之前,其内容影响了行政相对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裁决性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对已经产生的民事争议所作的一种法律判断,其内容本身就是民事纠纷所争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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