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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的作用、边界及规制

  

  第二,从司法程序上看,目的解释应经受上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检验。从传统的司法实践看,上诉案件与再审案件的关注点在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上,对原审法官如何解读法律规范缺乏监督。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但从实践看,二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较为谨慎。于是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往往会因为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不足而发回重审,因犯罪构成解读不当发回重审的则非常罕见,这已表明,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监督主体重事实认定轻法律解读。其实,考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对法律规范诠释的科学性是至关重要的标准。当然,事实与证据对案件审判很重要,法律规范的正确解读也很重要,是案件得以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因此,在二审当中,为了保证刑法规范诠释的合法性,就需要对一审中法官适用的解释方法与解释结果进行审查,尤其是对那些争议性比较大的案件,二审与再审法官更应该有倾向性,仔细考察一审法官对刑法规范的诠释是不是遵循了法治原则。所以二审与再审法官不但要重视事实认定,还要重视解释方式的考察,这也会促进一审法官慎重选择解释方法的运用,在目的解释中也会慎重对待规范外因素,以避免判决被撤销或被发回重审的命运。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对于目的解释的制约相当特殊:一方面,它们有助于并且承担了相当大的责任—减少打着目的解释旗号的司法腐败和司法恣意;另一方面,它们也促使目的解释的结果满足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体现刑事政策的整体倾向。[44]


  

  第三,从司法技术上看,在适用目的解释时应注意判决书的说理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判决书说理一直不够重视,于是判决书多为格式化的法律文本。详言之,在判决书中,仅有案件事实的叙述与刑法条文的引用,而就案件事实的分析、刑法规范的解读及事实与规范的对接则缺乏法理分析,公众看到的只是对个案的处罚结果,却看不到法官的思维过程与论证思路。由于缺乏说理性,导致判决书被神秘化,其公开性、公正性特征则受到广泛质疑。说理性的不足还鼓励法官为迎合政策需要、民意倾向或其他因素,肆意突破规范的边界作非法解释。基于上述考虑,也是为了促进目的解释的合理适用,应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就判决书的说理性来看,应重点强调两个方面:首先,对刑法规范需要改善或补充的地方需作法理解读。一般而言,需要进行目的解释的条款往往存在规范疑难,司法主体应该就该刑法规范的疑难之处作充分阐释和论证,这是适用目的解释的前提和基础。“在处理疑难法律问题时,人们的直观判断没有太多的市场。我们都是细致地思考、理性地论证,然后得出一个结论,这才适合于处理法律问题”。[45]其次,对目的解释中需考虑的规范外因素要作充分详细的诠释。具体包括哪些规范外要素要考虑、规范外因素与刑法规范的关系、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到刑法规范的诠释,解释结果会不会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等。总之,在判决书当中如果能对上述两个方面加以重视,就会改变判决书僵化的特征,在使判决书充满法理性的同时,让外界对司法主体的思维方式有全面的了解,既便于社会对刑事判决的监督,也便于刑事判决获得社会的认可。


【作者简介】
赵运锋,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
【注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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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朴生、洪福增:《刑法总则》,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3页。
陈金钊:《法律解释的艺术—一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法》,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C. H. Beck 2006, S. 151.
前引,第115页。
参见陈金钊:《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蒋惠岭:《目的解释法的理论及适用》(下),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8期。
Joachim Rahlf,DieRangfolge Derklass Juristische Interpretationsmittel, in:EikeVon Sav-igny u. a.,Junstische Dogmatik und Wissenschafts theorie, Verlag C. H. Beck, Muechen, 1976, S. 17—21.
龙世发:《适用与限制: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方法》,载《政法学刊》2009年第2期。
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前引
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38页。
蒋惠岭:《目的解释法的理论及适用》(上),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5期。
管金伦:《法官的法解释》,载陈金钊等主编:《法律方法》(2),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前引,第109页。
张明楷:《刑法目的论纲》,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参见木村龟二编:《刑法学入门》,有斐阁1957年版,第110页。
前引,第158页。
阿部纯二:《刑法解释》,载中山研一主编:《现代刑法讲座》(1),成文堂1977年版,第114—116页。
新《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关于本条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到底是指个罪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理论界存在分歧。
欧阳本祺:《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另一种解释》,载《法学》2009年第3期。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12页。
前引
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79页。
参见前引,第339页。
前引
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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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0页。
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0页。
Claus 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 I C.H. Beck’scheVerlags buchhand lung, Muechen, 1997,Au.f3,S. 107.
前引,第288页。
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页。
时延安、阴建峰:《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
参见劳东燕:《罪刑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的解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关哲夫:《刑法解释的研究》,成文堂2007年版,第286页。
张志铭:《法律解释的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118页。
前引
蔡墩铭:《刑法概要》,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20页。
周折:《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法目的解释》,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
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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