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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的作用、边界及规制

  

  形式主义法学与现实主义法学主导的司法理念相差甚远。由于形式主义法学坚持司法克制,因此文义解释大行其道。现实主义法学坚持司法能动主义,目的解释开始为世人侧目。但是,二者并不能截然分开,往往共同发生作用。“正确的解释,必须永远同时符合法律的文义与法律的目的,仅仅满足一个标准是不够的”。[6]


  

  (二)实践依据


  

  与司法克制主义不同,能动司法主张从社会正义、政治决策、公序良俗及价值判断等方面汲取营养,丰富规范内涵。涵盖所有问题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不管立法意图如何超前,立法技术如何高超,法律文本总会存在问题,基于此,在开放的环境中理解刑法规范是客观需要,所以司法主体有时需借助目的解释解读刑法文本。


  

  从司法实践看,司法主体确实从不同角度探寻规范目的,即通过考察规范目的寻找裁判个案的路径。耶林指出:“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7]尽管有学者对目的解释中的目的与法律目的作了区分:认为前者属于法律解释中的因素,后者属于法律追求的为客观的法律规则向判决的转换提供逻辑思维的桥梁。[8]不过,探讨目的解释离不开法律目的的诠释和分析,当司法主体探寻法律的目的并立足于此对刑法规范进行解读时,就是目的解释的情景再现,所以进行目的解释必须明确刑法目的。对司法主体探求规范目的具体方式进行考察,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法理解读。当刑法规范之间存在交叉或冲突关系,适用竞合理论不能应对时,就需要通过法理分析探求规范目的,判断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致准确理解个罪规范的目的。第二,实质推理。传统的司法实践在犯罪构成解读上遵循形式推理模式,从大前提到小前提再到结论的三段论演绎推理。然而,司法主体有时为了迎合政策需要,或者为了顾及民意,或者是考虑现实需要,需要赋予刑法规范新的目的,根据传统的刑法文本解读方式却不能找到预设的目的,于是需要重新审视形式推理的司法逻辑。基于此,从结论到前提的实质推理司法流程逐渐为理论界倡导、为实务界熟悉。第三,比附先例。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不过,随着两大法系的贯通融合,判例法也逐渐为大陆法系接受。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关注司法先例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审慎采纳。最高法院每年都会将各地的经典案例汇编成册予以出版,这些经典案例会影响到地方法院的司法审判。在个案裁判中,司法主体关注司法先例往往是因为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对接存在困难,于是会考察先例的判决模式和结果。当然,法官需从先例当中研析法律目的和精神,并进行具体分析和借鉴,而不是简单套用先例的判决模式和结果。第四,利益衡量。有些刑法规范相对明确,在个案适用上不存在困难,但有些规范在适用中则会产生各种问题,并引来社会民众的围观和质疑。基于此,司法主体在适用类似条款时就需进行利益衡量,以获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上还存在其他探寻规范目的的做法,比如类比推理、价值比较、政策判断等,这里不再逐一赘述。


  

  从立法上看,并未赋予司法主体解释权,但只要有司法适用就会有法律解释,有刑法解释就会有目的解释。因此,虽然目前看来,目的解释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但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上都能找到它的存在根据。


  

  二、刑法目的解释的作用


  

  在刑法解释体系中,除了目的解释还有其他解释方法,比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社会学解释等。那么,目的解释在解释体系中的作用有多大?也即目的解释对刑法规范的解读到底起什么作用?对这个问题,还需集体分析以廓清其在解释体系中的价值和功用。


  

  对目的解释的作用,理论界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目的解释是在理论上与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并列,但作用上处于辅助地位的一种解释方法。[9]有的学者认为,文义解释是所有解释的基础与开始,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解释,即以刑法适用时的目的所作的解释。[10]有的学者相对慎重,虽然目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已经是一种共识,但是,其适用上最重要的特征却是“隐性适用”。[11]由此,在理论界,对目的解释的作用还属见仁见智。到底如何认识目的解释的作用,还需从刑法文本的属性及目的解释的适用对象等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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