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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的作用、边界及规制

刑法目的解释的作用、边界及规制


赵运锋


【摘要】刑法目的解释的存在根据包括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在刑法解释体系中,目的解释不能简单定位为辅助作用或决定作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的解释边界的厘定与文义解释有关,也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有关。目的解释主要局限在法律疑难情况下适用,且目的解释常与非规范因素相联系,所以应从实体规范、司法程序及司法技术等角度对该法律方法进行规制。
【关键词】目的解释;司法能动主义;形式主义法学
【全文】
  

  随着现实主义法学在法理层面上渐受青睐,能动正义也逐渐成为司法活动的主导理念,与现实主义法学相勾连的目的解释也开始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熟悉、认可。司法哲学的转变具有因时性,是对传统形式主义法学的反思,是对司法克制主义的变革。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目的解释论契合了社会需要与司法趋向,这也是理论学者与司法主体力荐该解释方法的主要原因。当然,在看到目的解释论积极性的同时,还应就该理论自身认真分析,以达到准确理解与适用之目的,更重要的是发现目的解释论的不足,并构建合理的应对机制。


  

  一、刑法目的解释的根据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所追求的客观目的进行解释法律的一种方法。自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中指出“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后,目的解释论就被人们广泛接受。故解释法律必须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加以解释,始能得其真谛。[1]从我国情况看,刑法目的解释的存在依据可从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理论依据


  

  目的解释的出现与司法理念的转变密不可分。直到20世纪前期,形式主义法学还在主导法学的价值趋向,尤以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最为典型,其理论基础就是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司法三段论,并以此引导司法适用。由于坚守规范封闭性与三段论司法逻辑,司法克制主义大行其道,其反对法律规范的变动,坚信从法律规范当中能找到一切问题的答案,并坚持大前提、小前提再到结论的三段式演绎逻辑推理,坚决反对走相反路径的实质推理。“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的理由”。[2]由于形式主义法学强调规范稳定性,所以在适用刑法文本的过程中,主张从规范自身探讨法律的内涵和精神,对规范外因素则持排斥态度。


  

  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开始呈价值多元化趋向,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并激化,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应随之变革。反映在理论上就是现实主义法学在西方发生和繁衍,并替代形式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不管是美国还是北欧的现实主义法学,都是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对形式主义法学反思的结果,主张刑法规范具有变动与不足的属性,没有包含解决所有法律问题的答案。要想让刑法规范契合现实需要,就需要改变传统的规范解读模式,于是司法克制不再是坚守目标,能动正义开始成为主流的司法理念。在司法能动主义的主导下,对刑法规范的理解不再局限于文本自身,而是更多关注规范外因素,如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政策内涵及社会正义等。“对法规之目的所应予以的关注和追求,应当超过对法规刻板措词的关注和追求,因为法规措词所指称的事物实超出了这些语词的能指范围,而这些事物的扩展范围恰恰与该法规制定者的意图相一致;因此,解释议会法规的最好办法,就是根据其目的而不是根据其语词对之进行解释”。[3]由此,借助规范外因素的影响,刑法规范的内涵开始逐渐扩展,不断地吐故纳新,加入更多的新鲜元素并推动刑法规范的实用性。“刑法之解释在于使所发生之具体事实,能适当地妥善地获得解决,以达到制定刑法之目的,是故解释之于刑法犹如营养之于生物,至少可延长其生命,使其适用为可能。亦可谓刑法系由解释而生长而发展而醇化”。[4]同时,在思维方式上也抛弃了传统的三段式演绎推理,更为关注实质推理。司法过程确实要受三段论推理方式的影响,但裁量过程决不是三段论推理的简单适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三段论推理方法与司法过程原本就不是一回事情,它仅仅是思维的“路标”和局部的方法。以法律解释为代表的法律方法论能起的作用,只是帮助法官等法律人整理思路,指望完全依靠三段论推理方法办理案件只是一种空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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