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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重的犯罪”和死刑的强制适用

  

  在刑罚的尺度上,如何把握死刑标准问题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最严重的犯罪“和死刑的强制适用实质上是对死刑的一种限制。著名国际刑法学者死刑专家威廉。夏巴斯教授从国际人道法、人权法律、其他条约及特邀大会报告起草人等四个方面对”最严重犯罪“进行了精辟的阐释。虽然中国现行刑法典总则第48条第1款将死刑适用的罪种限定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有利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但是从刑法典分则设置的死刑罪名来看,其对死刑罪种的规定并未与总则的限制完全对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泛化倾向。例如刑法典分则规定的死刑罪名中,有些并没有达到性质极其严重的程度,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也被列入死刑罪名之中,是不能令人接受。有些罪种如盗窃罪,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并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对这类犯罪设置死刑,至少在犯罪的客观层面上难以体现与具有暴力性质的抢劫罪的区别,从而背离了刑法公正。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均设置为死刑条件,不利于抑制杀人犯罪,反而可能使伤害罪的行为人进而杀人。基于中国死刑罪名设置的现状,中国当前宽泛地设置死刑罪名,尤其是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的犯罪设置死刑,明显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冲突。因此,一方面需要对刑法典总则第48条第1款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作进一步限定;另一方面则需要对刑法典分则中的罪名进行大幅度削减。中国将于2011年2月下旬第三次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削减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死刑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值得赞许。正如特别报告人所称的那样,”死刑只可以这样的方式被适用:即所犯罪行必须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是在能够证明存在杀人的故意而其行为导致了人身的死亡情况下“。威廉。夏巴斯教授在论文中梳理的”最严重犯罪“及其所表达的学术主张,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威廉·夏巴斯,单位为爱尔兰国立高威大学。付强,《法学杂志》编辑。赵秉志,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
【注释】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554 U. S (2008)
E. g.罗伯诉西蒙斯,543 US 551 (2005)(禁止对18周岁以下的人所犯罪行适用死刑;阿金斯诉佛吉尼亚,536 US 304 (2002) (禁止对精神病人实施死刑)。
劳伦斯诉德克萨斯,539 US 558,573 (2003)
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554 U. S (2008),第9页,罗伯诉西蒙斯,543 US 551,568 (2005);阿金斯诉佛吉尼亚,536 US 304,319 (2002),
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554 U. S (2008),第8页,引用乔波诉杜勒斯,356 US 86,101(1958)
Ibid,第9页。
Ibid.,第25页。
Ibid.,第26页。参见格瑞格诉乔治亚,482 US 153,187,184(1976)(斯图尔特、鲍威尔和斯蒂芬法官的共同观点。)(部分引用了佛曼诉乔治亚一案,408 US 238,286-291)(布瑞南法官的同意意见);ibid. ,306(斯图尔特法官的同意意见))。
诺瑞斯诉爱尔兰.A系列.Vol. 142;督瑾诉英国,A系列,Vol. 45;莫迪诺斯诉塞浦路斯,A系列,Vol. 259.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关于公民保护的有关规定(1950) 75 UNTS 135,艺术68(2)。
多明戈诉美国,第12.285号案例,第62/02号报告,第67段。
Jean de Preux, Commentary, III,《关于战争罪犯的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1960年,第499 - 500页。
受邀参加瑞士联邦委员会日内瓦外交大会的政府的有关考虑文本(1949年4月21日),国际红十字会提交的备注和建议,日内瓦,1949年,第75页。
Ibid 。
见William A. Schabas:《国际法中对死刑的废除》第三版中的讨论部分,剑桥大学2002年版,第193-218页。
UN Doc. A/C.3/SR.814,第12段。
参见D. Nsereko, Bertrand G. Ramcharan:《强制剥夺生命:对允许剥夺的控制》,载《国际法下的生命权》, Martinus Nijhoff,1985年,第245-283页,第254-255页。
ESC Res. 1984/50; GA Res. 39/118.
UN Doc. E/AC. 57/1984/16,第43段:“…它被理解为他们的范围应当被限定在故意并导致死亡的犯罪。相应地,仅被认定为政治性质的犯罪,或者在犯罪的政治性因素超过它的刑事方面的犯罪,不应当被纳入其中。”
决议草案VII, UN Doc. E/1984/16, UN Doc. E/AC.57/1984/18.
Nigel Rodley先生作为观察员参加了国际赦免大会,根据其所述,“或其他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根据一位大会代表的陈述加人的。该代表认为,像在战争时期向敌方提供秘密之类的行为,虽然不易证明该犯罪是致命性的,但却能够导致大量的人失去生命。参见Nigel Rodley:《国际法下的罪犯待遇》,牛津克拉林顿1987年版,第174页。
ESC Res. 1984/50,未表决通过。
GA Res. 39/118, UN Doc. A/39/PV. 101,第79段,未表决。
UN Doc. A/CONF. 121/22/Rev. 1,第83-84页,第131-132页。
UN Doe. A/CONF. 121/C. 1/L. 9,由奥地利、丹麦、法国、希腊、印度、意大利、挪威、乌拉圭、南斯拉夫主办。由第一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UN Doc. A/CONF. 121/22/Rev. 1,第195段,由大会在第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UN Doe. A/CONF. 121/22/Rev. 1,第214段。大会通过的该决议由大会1984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筹备会议起草:UN Doc. A/CONF. 121/IPM/3,第61-68段。一份秘书处关于死刑的备忘录被提交给维也纳会议:UN Doc. A/CONF. 121/CRP. 2。
UN Doc. E/2000/3,第79段.引述菲利普·尔斯通:《特别报告人关于法庭职权之外的人的执行、简易执行或判决执行的的报告》,UNDoc. A/HRC/4/20,第50段。
UN Doc. E/CN.4/1999/39第63段。
UN Doc. E/CN. 4/1999/RES/61.
《总评》6(16)第7段。
Ibid.,第7段。
UN Doc. CCPR/C/SR. 362第43段。也可参见:《马达加斯加最初报告》, UN Doc. CCPR/C/1/Add. 14, UN Doc. CCPR/C/SR. 87,第19段;UN Doc. A/33/40*第282段;《也门共和国最初报告》,UN Doc. CCPR/C/50/Add. 2, UN Doc. CCPR/C/SR. 927, SR. 932, UN Doc. A/45/40第45段;《越南最初报告》,UN Doc. CCPR/C/26/Add.3, UN Doc. CCPR/C/SR.982, SR.983, SR.986, SR.987,UN Doc. A/45/40,第465段。
《突尼斯第三期报告》,UN Doc. CCPR/C/52/Add. 5, UN Doc. CCPR/C/SR.990-992, UN Doc. A/45/40,第513-514段。
《关于白俄罗斯第三期报告的意见》, UN Doc. CCPR/C/79/Add. 5,第6.段。
《阿尔及利亚的最初报告》‘Initial Report of Algeria'',UN Doc. CCPR/C/62/Add. 1,第84段。
《关于阿尔及利亚的最初报告的意见》,UN Doc. CCPR/C/79/Add. 1第5段。
总结报告:日本,UN Doc. CCPR/C/79/Add. 102第20段。
总结报告:苏丹,UN Doc. CCPR/C/79/Add. 85第8段。
总结报告:斯里兰卡,UN Doc. CCPR/C/79/Add. 56,第14段。
总结报告:赞比亚,UN Doc. CCPR/C/79/Add.62。
总结报告:苏丹,UN Doc. CCPR/C/SDN/CO/3,第19段;总结报告:肯尼亚,UN Doc. CCPR/CO/83/KEN,第13段。
总结报告:苏丹,UN Doc. CCPR/C/SDN/CO/3,第19段;总结报告:苏丹,UN Doc. CCPR/C/79/Add. 85,第8段。
总结报告:苏丹,UN Doc. CCPR/C/SDN/CO/3,第19段。
总结报告:喀麦隆,UN Doc. CCPR/C/79/Add. 116,第14段。
总结报告:伊拉克,UN Doc. CCPR/C/79/Add. 84,第11段。
总结报告:利比亚,UN Doc. CCPR/C/79/Add. 101,第8段。
总结报告:斯里兰卡,UN Doc. CCPR/C/79/Add. 56,第14段。
总结报告:苏丹,UN Doc. CCPR/C/SDN/CO/3,第19段;总结报告:苏丹,UN Doc. CCPR/C/79/Add. 85,第8段。
总结报告:苏丹,UN Doc. CCPR/C/79/Add. 85第8段。
UN Doc. A/33/40,第153段。
UN Doc. E/CN. 4/82/Add. 2; UN Doc. E/CN. 4/85,p. 60; UN Doc. E/CN.4/SR.97, at p. 4; UN Doc. A/C.3/L.460。
UN Doc. CCPR/C/SR. 378,第54段。
艺术4(4).联合国大会的解决方案已经批评了受政治因素驱动的死刑:GA Res. 35/172; GA Res. 36/22.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分委员会已呼吁废除对政治犯罪适用死刑:S-CHR Res. I(IV),UN Doc. E/CN.4/1512, UN Doc. E/CN.4/Sub.2/495.对种族隔离反对者执行死刑受到安全理事会多个方案的批评:SC Res. 191 (1964);SC Res. 253 (1968);SC Res. 503 (1982)。
《越南最初报告》UN Doc. CCPR/C/SR. 200,第19段(1980)。
UN Doc. CCPR/C/SR. 200第42段(Prado Vallejo)。
《马里最初报告》UN Doc. CCPR/C/SR. 284,第6段(Tamopolsky).
《总结报告:喀麦隆》,第14段。
UN Doc. CCPR/C/SR.258,第10段(Tomuschat)。
《也门共和国最初报告》,也参见《最初报告:科威特》:UN Doc. CCPR/CO/69/KWT,第464段。
在考克斯诉加拿大一案中(第539/1993号)第16.2段,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在两宗谋杀案中被控共谋,而这些是“毫无疑问的严重的犯罪”。
UN Doc. CCPR/C/79/Add. 25第8段
《总结报告:斯里兰卡》第14段。也可参见:《总结报告:科威特》第464段;《总结报告:喀麦隆》第14段
《总结报告:苏丹》, UN Doc. CCPR/C/SDN/CO/3,第19段,《总结报告:泰国》,UN Doc. CCPR/CO/84/THA,,第14段。
Piandong et al.诉菲律宾(第869/1999号案例),UN Doc. CCPR/C/70/D/869/1999,第7.4段。
参见马丁·斯凯宁:《死刑制度与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中的《关于人权委员会实践中的解释的若干问题》第13页。
《总结报告:玻兹瓦纳》,UN Doc. CCPR/C/BWA/CO/l,第13段;《特别报告人关于法庭职权之外的人的执行、简易执行或判决执行的的报告》,菲利普·阿尔斯通,UN Doc. A/HRC/4/20,第54-62段。
UN Doc. E/2000/3,第87段
Lubuto诉赞比亚,(第390/1990号案例),UN Doc. CCPR/C/55/D/390/1990/Rev.1,第7.2段
总结报告:乌干达,UN Doc. CCPR/CO/80/UGA,第13段
(1951)189 UNTS 137.
《国际法下的难民身份》第1卷第284页。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 2187 UNTS 90.
Ibid.,艺术77
参见罗杰·胡德、卡罗琳·霍尔:《从世界范围看死刑》,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四版,第18页。
UN Doc. E/CN. 4/Sub. 2/1987/20,第167段
菲利普·阿尔斯:《特别报告人关于法庭职权之外的人的执行、简易执行或判决执行的报告》''UN Doc. A/HRC/4/20,第3段
Ibid.,第39段
Ibid.,第40段
Ibid.,第43段
Ibid.,第44段
Ibid.第46段
Ibid.第52段
Ibid.第53段,65段
参见罗杰·胡德、卡罗琳·霍尔:《从世界范围看死刑》,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四版,第11页。
Ibid‘第11页,引述L. Radzinowicz:《英国刑法历史》第5卷1968年版,第339页。
Ibid.,第132页
参见Rick Lines:《毒品犯罪下的死刑:对国际人权法律的违反》,国际伤害减少协会2007年文集,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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