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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灵活性与人合性的特征,在回购自己股权方面理应较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更大的自由。因此,在世界各国纷纷放宽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限制的潮流与背景之下,当然也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自由地回购自己股权或大幅扩大允许回购的事由。为使相关当事人对回购行为的结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我国应立法明文规定这一点为宜。而在无明文规定的现行法下,我国法官在审案时也应尽量对此作积极肯定的解释,或至少允许存在合理目的下的股权回购。


  

  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可自由地回购股权,那就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规则体系,包括程序性规则、财源规制以及违反规制的效果及处罚规定等,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股东间的平等以及公司控制的公正性。而这些规则不同于作为裁判规则的民法,更多的是一些操作性规范,仅仅依靠法解释的方法难以确立,必须由立法明文规定,以向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


【作者简介】
刘小勇,单位为汕头大学。
【注释】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页。
白江:《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张恋华、徐慧莉、朱刚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效力判解》,载《法制日报》2009年10月28日。
林承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黄爱学:《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的法律思考》,载《济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张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载《中国律师》2007年第9期。
前引,第85页。
小林量:「企案金融としての自己株式取得制度(二)],民商法杂能92卷2号,190页。
葛伟军:《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前引
高旭军:《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增田政章:【有限会社にょる自社持分取得の规制】,近大法学第24卷第2号,145页。
前引
大森忠夫、矢沢淳:『注釈会社法(9)』,有斐阁1971,141页。
当时一个主要观点是,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提高资本效率。江頭憲治郎:『株式会社法』,有斐阁2006年,234页。
参见前引,第233页。
瀬谷ゆりこ:「自己持分の取得」,载志村还暦:『现代有限会社法の判例と理论』,176页。
前引,第84页。
前引,第85页。
前引
《日本公司法》第156条、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694713条。《德国有限公司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但学者认为应为股东会。前引,第87页。
前引。我国有学者也主张应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前引,第87页。
能田節:『会社法大要』,有斐阁2007年,258页。
参见前引,第270页。
前引
参见《德国有限公司法》第9条b、第43条第三款;前引
为确保收益,创业投资企业通常会在投资之际以创业投资协议或章程的方式设置股份回购请求权。
《日本公司法》第166条第一款但书就规定,公司回购附回购请求权的股份也应适用财源规制。
参见下文“不需接受财源规制的情形”部分的内容。
前引,第87页。
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8页。
田中诚二:『三全订会社法详论上卷』,430页。
前引;最判昭和43·9·5民集22卷9号,1846页を参照。
弥永真生:『会社法』,有斐阁2006年,219页全参照。
参见2005年《日本公司法》、2006年《英国公司法》的规定。
前引,第82页。
如《日本公司法》就对公司转让自己股份的行为施以与新股发行同样的规制(《日本公司法》第199条至第209条)。前田庸:『会社法入门』,有斐阁2006年版,142页を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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