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出现社会主义制度后,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改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原则,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而在家庭生活领域,“养老育幼、和睦团结”成为家庭生活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成为家庭成员承担供养责任的基本要求,即凡具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报酬者均需承担家庭供养责任。“供养者与被供养者在人身、人格、权利、地位方面是平等的,不再伴有从前那种支配与被支配、压制与被压制的关系”。[7]
二、博弈的现实
在当代社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博弈并未消解。相反,伴随后现代工业文明的到来,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博弈日趋尖锐。尖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社会为男女两性提供劳动机会的有限;三是男性对“男主外、女主内”家庭责任意识的崇尚与追求。当有限的劳动机会遭遇觉醒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意识时,男女两性在社会劳动领域将会产生性别排挤。而当女性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遭遇男性传统的家庭责任意识时,男女两性在家务劳动领域也会产生性别排挤。社会劳动领域和家务劳动领域中的性别排挤,使女性的劳动权益陷入双重被排挤状态,导致女性劳动权益的弱化和女性双重的身心奉献与身心压力。
(一)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
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就是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以担负传统的性别认知和家庭分工所固守的“男人养家”的责任。“男人养家”责任意识的延续和固守,会引发两个负面因素:一是“女性回家论”,即女性应回归家庭,相夫教子,把劳动岗位让给男性劳动力,借以缓解就业压力,消除经济危机、社会动荡和家庭解体。2001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王贤才提出“妇女回家”的倡议:“我的根本目的是倡导大家树立一个新观念,女同志回到家中相夫教子同样是光荣的,这是社会分工的应有内容之一。完善男女的合理分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女性可以不再为生计奔忙,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是时代进步的标志,而不是历史的倒退。”[8]由此可见,“妇女回家”、“男主外、女主内”依然是男女两性社会分工、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的常态意识,女性依然是“家庭角色”的主要承担者。二是剩余岗位就业论。即在男性劳动力充斥且把持的高强度、高体力、高收入的岗位之外,由女性填充任职,女性劳动力成为社会生产中具有拾遗补缺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西方女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度回家相夫教子,但却并没有消除经济危机、社会动荡和家庭解体。相反,在20世纪的50至60年代,却引发了西方社会的民权高涨、女权迭起和离婚率膨胀。而到了70年代,女性清醒地意识到,回家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牺牲了女性的自我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导致女性悲观与受挫,造成了男女两性社会贡献和家庭价值的巨大落差。痛定思痛,“重回社会”、谋求发展的“新女权运动”重又启动。[9]直至20世纪90年代,男女平等就业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约定,各国政府积极承诺并践履就业领域中的性别平等。至此,“女性回家论”已不再可能且日趋尘封。至于剩余岗位就业论,则在世界许多国家仍有残余,并且在男女两性的职业构成中有所显现。“剩余岗位就业论”无疑会加剧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导致女性劳动领域、劳动岗位、劳动层次、劳动价值、劳动智慧的边缘和低质化。根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2001年9月4日作出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表现在以下方面:
1.女性在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
统计结果显示,2000年末,18至64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城镇18至49岁的青年女性在业率为72%,比1990年降低了16.2个百分点。国企职工专项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工高18.9个百分点。女性再就业难与市场忽视女性利益有一定关系。
2.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近10年以来,在业女性的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男性的收入差距却明显拉大。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7.47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19.4个百分点。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在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