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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最后,明确工作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帮助触法未成年人。各个小组应该做全面客观的调查,确保取保候审的安全性;全程悉心地陪同疏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书写详实的调查报告,给出中肯的量刑建议与矫正方案,且亲自实施矫正方案。


【作者简介】
刘立霞,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博士后。
【注释】该案的基本案情:1972年英国一名叫Maxwell Confait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一位法官在1977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侵犯:警察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了审讯,没有告诉他们有可与律师或朋友联系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
参见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210页。
参见史立梅:《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服务制度》,载卞建林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页。
参见王炳宽:《缓刑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11页。
参见刘强:《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参见莫洪宪、王树茂:《刑法谦抑主义论纲》,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
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参见陈伟:《人身危险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92 -94页。
参见李卫红:《刑罚的变迁、回归与突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参见刘柏纯:《刑罚个别化之价值评析》,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3期。
参见杨莉萍:《析社会建构论心理学思想的四个层面》,载《心理科学进展》2004年第6期。
参见杨丽萍:《社会建构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参见任俊:《积极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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