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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而合适成年人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设计,帮助失足的孩子回归正途。一直以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是以“挽救、教育”为主题,围绕这一主题总是创造尽量多的机会给未成年人,希冀他们能够更好地成长。合适成年人实施的调查与陪同,都是为了更好地在侦查、检察与审判中帮助未成年人争取非犯罪化;即使审判结果是罪名成立,也要尽量争取非监禁刑。这样既能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又能使触法未成年人在正常的生活中接受再教育与矫正。


  

  (二)教育刑理论


  

  现代教育刑理念以关注行为人的罪责为核心要素,期望刑罚与教育可以实现互通,凭借教育手段重塑行为人,改造行为人的不良意识,促其再社会化并重新投入健康的生活轨道。[8]教育刑的改造理念不同于以往的报复刑、威慑刑与等价刑所蕴含的体罚思想,而是着眼于对不同行为人的“恶”来对症下药,实现再社会化的目的。教育刑的集大成者李斯特以社会为本位,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的性格和社会环境相互影响所产生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体现,但是人具有可塑性,我们应该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刑罚的适用上突出刑罚个别化,以再社会化为目的,对犯罪人进行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开始新的人生。[9]也就是说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他们往往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才开始犯罪的;不过,也正是由于人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因而犯罪人也具有很大的可改造空间,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教导与指引使其能够复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但需要注意的是,教育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要因材施教,必须根据每个人的不同身心进行再社会化教育。在适用刑罚时,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使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0]这样我们在适用刑罚时,不仅立足于行为人的过去与现在,还要把将要实施的教育改造纳入考虑范围。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时期,身体心智都很不成熟,心理与人格也没有定性,因而触法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再社会化教育。合适成年人应秉承着教育刑的理念,改善他们的家庭、学校与社区等生活环境,以适合的方式方法予以引导,重塑其健康的身心。可见,教育刑不同于传统性体罚,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两者的改造模式不同。传统性体罚只是以一种惩罚性的思维来压制犯罪的心理,即“以暴制暴”,压制的力度越大,反抗的也就越激烈,同时这也是对未成年犯身心的一种变相伤害。而这种被动的压迫犯罪意图的方法,可能促使他们会再次走向犯罪的深渊。而教育刑则不然,它选择的是一种温和的方式,在互动与交流中展开矫正:在个性观察的基础上因材施教,在引导与互动中纠正不好的行为与习惯,疏导不良情绪与心理,推动未成年犯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与自身的错误性,使未成年犯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进行自我改正,做到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二者对人性价值的追求不同。传统性体罚着眼于惩戒性与威慑性,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的人文关怀,对人性价值的追求也处于朦胧状态。而教育刑从人文关怀出发,采取灵活多样、更贴近身心的教育方法,以一种人性化的方式化解未成年犯的戾气,为其提供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契机。这种融合人性价值的因材施教矫正方法,避免了体罚的残酷性,能够使未成年犯摒弃犯罪的心理与行为,重新塑造健康的身心,复归社会。合适成年人在调查、陪同与矫正的过程中,实施教育开导,使触法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疏导情绪,帮助改掉恶习与不好的品质,这样触法未成年人就变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最起码不再危害社会,从负价值转变成正价值,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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