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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在审理过程中,缓刑官提交量刑前调查报告,向法院展示被告人的社会历史背景,对于案件发表自己的见解,并提出量刑的建议与矫正的方案。在庭审时,缓刑官疏导未成年犯的情绪,解答未成年犯的疑惑,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帮助其在庭审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最合适的处理方案。


  

  在判决生效后,缓刑官还要继续矫正工作,在量刑前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最适宜的“治疗方案”,帮助其尽早地重新回归社会。通常,缓刑官吏从居住环境、学校、家庭教育、卫生条件以及工作的获取等等多方面来帮助其重新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刑法的谦抑性理念


  

  对于刑法谦抑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强调刑法的经济性,即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另一面,着重指出了刑法手段的最后性和克制性,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6]简言之,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也是最后的制裁方法,意味了对个人生命或自由的剥夺,也并不是所有的人或是所有的触法行为都适用刑罚;再者,一旦适用刑罚,则“标签效果”显著,罪犯很难重新融入社会,极易导致重新犯罪,因而刑罚必须慎用、少用甚至尽量不用。这是出于刑罚严厉性与效益性的双重考虑。一般认为,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是实现刑法谦抑的两个基本途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非监禁化也被列入了其中[7]。非监禁化作为社会分担责任的一种特殊方式,避免了监禁刑的交叉感染,也使罪犯不脱离社会,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接受改造。这既降低了行刑的成本,又很好地避免了重新犯罪,也为罪犯回归社会提供了最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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