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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一)审前服务制度


  

  美国的审前服务制度起源于1961年维拉研究所进行的曼哈顿保释项目,这个项目是针对当时在美国已经凸显出很多弊端的财产保释制度。曼哈顿项目提出扩大非财产保释的目标,即在决定是否保释之前,调查收集被告人的背景、家庭、就业以及犯罪的相关信息,进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非财产保释的建议,也可以理解为为了确保被保释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所附加的保释条件。结果证明,这是一个成功的探索,审前服务不仅能够很好地帮助法官作出保释决定,且比被告人单纯地支付保释金更能提高保释的安全性。基于研究与试点的双重成功,1982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审前服务法案》,要求每个辖区都建立审前服务体系,至此审前服务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被正式确定下来。[3]


  

  审前服务机构的职能是围绕被告人的保释展开的,包括调查、收集被告人的有关信息与资料,提交报告、评估人身危险性与提供保释的附加条件,出席羁押听证会,监督被释放的被告人并定期报告等。在多项职能当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保释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与判断,这是一项关乎被保释人与社会安全的工作,因而必须保证客观真实。


  

  (二)缓刑官制度


  

  美国的缓刑官制度源自于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修鞋老人,即被称为“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作为美国第一个缓刑观护官,也是一个无报酬的社区矫正志愿工作者,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奥古斯塔在决定帮助某个人之前,总是要详细调查他的性格、年龄以及未来可能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等等。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为法官提供详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奥古斯塔1859年去世,直到1878年马萨诸塞州才出台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并雇佣了观护官(缓刑官),至此缓刑观护者的法律地位才第一次得到官方承认。[4]这就是美国缓刑官制度的雏形。它从开始诞生的那天起,就担负了人格调查、庭审帮助与社区矫正的职能。许多少年法院的支持者认为,美国少年法院的成功应归功于缓刑官的训练有素与富有效率的工作,因而称其为“法庭的右臂”。


  

  缓刑官所进行的审前人格调查,做到了调查的职权化、调查与审判分离、调查的非刑事化与调查的全面化。现今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也是为了预防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与重新犯罪,即少年司法中的国家权力应当是福利性、监护性的。社会调查的认定过程具有社会诊断的性质,不仅要调查犯罪行为,还要全面查明少年犯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受教育程度及家庭等个人特性和社会背景。最为重要的是社会调查还应该包括对未成人的诊断与治疗计划,也就是是否可以留在社区以及如何进行矫正的方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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