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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刘立霞;郝小云


【摘要】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设置了一些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试点,可是却呈现多元化的运行模式。虽然合适成年人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从职能的角度来说,美国的审前服务制度与缓刑官制度也有借鉴的意义。我们应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点,秉承刑法谦抑的理念,扩展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建设全程跟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在社会建构论的指导下,以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实施再社会化教育,以期触法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地再社会化。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缓刑官;人身危险性;调查制度
【全文】
  

  虽然我国对触法未成年人一直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是具体的侦查、审判和监禁制度与成年犯在本质上来看,没有太大的差别。这不仅有悖于国际上倡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处理的原则,也不利于触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到目前为止,虽然各地实践中出现了合适成年人试点,可是由于相互之间缺乏联系与沟通,没有形成体系化与专业化的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个问题上实际效果也打了很大折扣。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有针对性、审前审后衔接的保护未成年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触法未成年人身心还不成熟,控制力弱、辨别能力差与易受诱惑等因素导致了人性的扭曲,与正常的成长道路脱节。针对这个特殊的群体,在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导下,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合适成年人制度也应尽快地完善。


  

  一、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针对触法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侵害而设计的。它源自于英国的Confait案件[1],1984年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其正式确立为一项制度。虽然我国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是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概念与规范,导致了各地试点的差别性与多样性。云南昆明市盘龙区和英国救助儿童委员会在2002年6月合作建立了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主线、“司法分流”为重点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形成了“合适成年人”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志愿者参加的模式。而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到2007建立了包括教师、团干部、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及筛选出的志愿者等人兼职的“合适成年人”队伍。2008年12月18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了由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合适成年人研讨会。会上各地代表交流经验与研讨问题,并达成了如下共识:合适成年人的功能是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对待,发挥缓解压力、同步制约、协助沟通的功能。同时会上指出,现在合适成年人制度处于探索阶段,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2010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签发《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统一上海少年司法实践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以此达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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